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重新鉴定法律依据解释 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依据是什么】(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 法律基础知识1000试题 法律基础知识
- 揭阳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需重新登记吗?
- 2024年度韶关市民保每年都需要重新购买吗
- 如果孩子不是亲生的,法院怎么判 孩子不是亲生的法律怎么解决
- 打欠条具有法律效益吗 打欠条有法律效应吗可以起诉吗
- 婚内财产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出轨婚内财产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 如何鉴定山参与园参 如何区分山参与园参
- 咸阳技能人员证书该怎么补办 咸阳市技能鉴定中心
- 哪种垃圾可以重新提炼出有用的材料答案 哪种垃圾可以重新提炼出有用的材料
- 石陨石的鉴定方法 陨石鉴定最简单的一些方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