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维修是指通过修复或更换磨损零件 , 调整精度,排除故障,恢复设备原有功能而进行的技术活动 , 其主要作用在于恢复设备精度,性能,提高效率,延长使用寿命,保持生产能力 。设备维修的基本内容包括:设备维护保养、设备检查和设备修理 。
一、设备维护保养
设备维护保养的内容是保持设备清洁、整齐、润滑良好、安全运行,包括及时紧固松动的紧固件,调整活动部分的间隙等 。简言之,即“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十字作业法 。实践证明,设备的寿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维护保养的好坏 。维护保养依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等 。
日常保养,又称例行保养 。其主要内容是:进行清洁、润滑、紧固易松动的零件,检查零件、部件的完整 。这类保养的项目和部位较少,大多数在设备的外部 。
一级保养,主要内容是:普遍地进行拧紧、清洁、润滑、紧固 , 还要部分地进行调整 。日常保养和一级保养一般由操作工人承担 。
二级保养 。主要内容包括内部清洁、润滑、局部解体检查和调整 。
三级保养 。主要是对设备主体部分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工作,必要时对达到规定磨损限度的零件加以更换 。此外,还要对主要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鉴定和记录 。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在操作工人参加下 , 一般由专职保养维修工人承担 。
在各类维护保养中 , 日常保养是基础 。保养的类别和内容,要针对不同设备的特点加以规定,不仅要考虑到设备的生产工艺、结构复杂程度、规模大小等具体情况和特点,同时要考虑到不同工业企业内部长期形成的维修习惯 。
二、设备检查
设备检查,是指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工作精度、磨损或腐蚀程度进行测量和校验 。通过检查全面掌握机器设备的技术状况和磨损情况,及时查明和消除设备的隐患,有目的地做好修理前的准备工作 , 以提高修理质量,缩短修理时间 。
检查按时间间隔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 。日常检查由设备操作人员执行,同日常保养结合起来,目的是及时发现不正常的技术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 。定期检查是按照计划,在操作者参加下,定期由专职维修工执行 。目的是通过检查 , 全面准确地掌握零件磨损的实际情况,以便确定是否有进行修理的必要 。
检查按技术功能,可分为机能检查和精度检查 。机能检查是指对设备的各项机能进行检查与测定,如是否漏油、漏水、漏气,防尘密闭性如何,零件耐高温、高速、高压的性能如何等 。精度检查是指对设备的实际加工精度进行检查和测定,以便确定设备精度的优劣程度,为设备验收、修理和更新提供依据 。
三、设备修理
设备修理,是指修复由于日常的或不正常的原因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和精度劣化 。通过修理更换磨损、老化、腐蚀的零部件,可以使设备性能得到恢复 。设备的修理和维护保养是设备维修的不同方面 , 二者由于工作内容与作用的区别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应把二者同时做好 , 以便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
1、设备修理的种类 。根据修理范围的大小、修理间隔期长短、修理费用多少 , 设备修理可分为小修理、中修理和大修理三类 。
(1)小修理 。小修理通常只需修复、更换部分磨损较快和使用期限等于或小于修理间隔期的零件 , 调整设备的局部结构,以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到计划修理时间 。小修理的特点是:修理次数多,工作量小 , 每次修理时间短,修理费用计入生产费用 。小修理一般在生产现场由车间专职维修工人执行 。
(2)中修理 。中修理是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修理或更换部分主要零件与基准件,或修理使用期限等于或小于修理间隔期的零件;同时要检查整个机械系统,紧固所有机件,消除扩大的间隙 , 校正设备的基准,以保证机器设备能恢复和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中修理的特点是:修理次数较多 , 工作量不很大,每次修理时间较短,修理费用计入生产费用 。中修理的大部分项目由车间的专职维修工在生产车间现场进行,个别要求高的项目可由机修车间承担,修理后要组织检查验收并办理送修和承修单位交接手续 。
(3)大修理 。大修理是指通过更换,恢复其主要零部件,恢复设备原有精度、性能和生产效率而进行的全面修理 。大修理的特点是:修理次数少,工作量大 , 每次修理时间较长,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 。设备大修后 , 质量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使用和承修单位有关人员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
2、设备修理的方法
常用的设备修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一些:
(1)标准修理法,又称强制修理法,是指根据设备零件的使用寿命,预先编制具体的修理计划 , 明确规定设备的修理日期、类别和内容 。设备运转到规定的期限,不管其技术状况好坏 , 任务轻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范围和要求进行修理 。此方法有利于做好修理前准备工作,有效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但有时会造成过度修理 , 增加了修理费用 。
(2)定期修理法,是指根据零件的使用寿命、生产类型、工件条件和有关定额资料,事先规定出各类计划修理的固定顺序、计划修理间隔期及其修理工作量 。在修理前通常根据设备状态来确定修理内容 。此方法有利于做好修理前准备工作 , 有利于采用先进修理技术,减少修理费用 。
(3)检查后修理法,是指根据设备零部件的磨损资料,事先只规定检查次数和时间,而每次修理的具体期限、类别和内容均由检查后的结果来决定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 , 但由于修理计划性较差,检查时有可能由于对设备状况的主观判断误差引起零件的过度磨损或故障 。
物业企业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主要从:
1、制定完善的日常检查、设备使用规范、设备定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检查登记表格;
2、严格落实各项制度 , 并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公司层面的重视,对损坏或过期的器材 , 及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维修或更换 。
比如:某物业企业的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 , 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设备维修的内容都包括哪些内容?】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 , 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 , 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
二、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 , 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 , 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 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 , 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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