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 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 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 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 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 , 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 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 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 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现在各位同学都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 但是各位同学并不了解什么是义务教育,那么义务教育的概念是什么?义务教育具有哪些特点呢?
概念是什么?【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 。
国家强制性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 。它指义务教育依照法律的规定 ,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和实施 。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 , 而且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国家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必须伴之以系统、完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体系,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予以保证 。在我国,只有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能够强迫一定的教育对象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并为法律所规定和允许 , 其他任何教育制度都没有这种权力 。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还表现在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律规定,阻碍或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受到强制性处罚或制裁 。
免费性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学费用 。这是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共同特点 。当然,义务教育从免除部分费用到免除全部费用,要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 , 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可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收取杂费,而所收的杂费相对国家社会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来说,只能是很少的一部分 。
免收学费 , 实际上已经免除了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大部分费用 , 体现了义务教育免费性的特征 。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还表现在,对那些贫困学生不仅免收学费,而且《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
以上就是我给各位同学介绍的义务教育的概念,及义务教育具备的一些特征 , 各位同学如果对待义务教育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向我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