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干价合同需不需要结算审核

需要 。对合同进行一个粗略的浏览是十分重要的 。然后你需要看合同的主体 , 还有合同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实际,然后就是双方交易的结算方式还有结算的数额是否正确 。如果发生了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都是合同审查十分重要的因素 。
合同什么地方可以看出是包干价
可以从合同的结算方式看出来是不是包干价合同 。
总价包干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包定,中间不再增加费用的承包方式 。
单价包干就是按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进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单价承包的一种承包方式 。当然,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的计算办法应该事先说明或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或其他建筑法规进行 。
三、包干价合同的分类
以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
(一)总价合同 。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 。这种类型合同有利于建设单位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进度款及结算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的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详尽到施工图,使承包人能够计算出工程量 。
总价合同又可分为两种:
【包干价合同需不需要结算审核】
1、固定总价合同 。在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 。而当施工中图纸或工程质量或工期有变动,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动 。这种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因此标价较高,因此对建设方也并不完全有利 。
2、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到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根据事先约定的调价工式作相应调整 。
(二)单价合同 。是指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摊 。对于发包人来说,单价合同可以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
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是未知的,尤其是无法在招标阶段较准确工作量的项目 。在遇到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时 , 风险会加大 。而对发包人来说,出现工程量列表以外的漏项,可就此再报价 , 减小了风险 。
单价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量作出估计,投标单位在工程量表中填入项目单价 , 并可依此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 。中标后,在月进度款支付中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该单价确定数额,结算中据竣工图结算总价格 。这种类型的合同一般约定,当工程量增减到一定幅度(如+-15%)时 , 单价作相应的调整 。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单价的调整方式 。
2、纯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施工图或给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项目一览表 , 报出相应项目的单价,施工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仅对某种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用包干办法 。其余均要求报出单价 , 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 。除因迫于形势须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或风险很大的项目外 , 一般不适用这种承包方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 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 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 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总价包干后建筑风险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 除非产生了十分必要的变更,否则业主不会追加投资 , 总价包干合同在投标时一定要核准工程量,把将来工作中肯能存在的费用全部考虑到并分摊到相应的子目中,盈利是不能保证的,任何合同都存在风险 , 只能通过各种手段把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