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索赔时效、追偿时效和诉讼时效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属经济合同范畴 。合同双方法律关系是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及《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 。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的财产保险各险种条款都对财产保险索赔时效、追偿时效和诉讼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 。
 所谓时效就是指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办理某一项手续或进行某一项程序的有效的期限或时间限制 。
 索赔时效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有效期限 。财产保险索赔时效在法律上列为“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在民事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由于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 , 从而义务人得以免除法律义务的制度,,即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请示树立存在的期,请示权则因逾越时效而消失 。财产保险条款对索赔时效一般规定为1年(也有规定为2年或6个月3个月及1个月的) 。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如果1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款或不提出必要的单据、证明或不领取应得的赔款 , 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
 追偿时效就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第三者或责任方进行索赔的有效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际上公认的《海牙—维斯比国际公约》的规定,追偿时效为1年 , 即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时起,须在1年内向第三者或责任方提出追偿要求,否则也会因逾越时效而作为自愿放弃追偿权益 。
 诉讼时效 诉讼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诉讼时效就是案件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示的有效期限 。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和《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只对“申请调解或仲裁”作了时效1年的规定,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关于诉讼时效则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所以,财产保险保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牵涉到人身伤害、产品质量、寄存财物丢失等只有1年诉讼时效 。超过规定时效,法院不予保护,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此限制 。
所谓索赔时效,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此项请求权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将失去此项请求权 。法律之所以设定索赔时效,目的在于督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行使权利,促使保险人尽早赔付保险金,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 。原《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虽对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分别作出了规定,即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但对于上述索赔时效的性质,即该索赔时效是否为诉讼时效,一直存在争议 。新《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将索赔时效明确规定为诉讼时效,从立法上解决了上述分歧 , 即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作为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 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得更加充分 。
【财产保险索赔时效、追偿时效和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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