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合同怎么写

卖房合同书写如下:
购房协议书 :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342xxxxxxxxxx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342xxx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事项订立本《购房协议书》,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认购甲方的位于?大同路大同小区20栋3单元4-2号的住宅,建筑面积 92 平方米(以政府出具房屋面积) 。
二、合计人民币: 203000 元(大写:贰拾万零叁仟元整) , 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甲方保证此房的水、电、气、闭路全部完善) 。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向甲方交付签约金人民币 190000元整(大写:壹拾玖万元整),剩余 13000元整(大写:壹万叁仟元整)将在办理产权过户拿到房产证当日付清 。甲方另开《收款收据》 。
四、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 。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
4、自签订本协议起 , 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
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 , 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
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 , 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
7、此房以后升值利益与甲方无关 。
2015年xx月xx日
甲方签字:郭xx
乙方签字:王xx
扩展资料: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 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 。
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
但是 , 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 , 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 。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 。
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 , 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 。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 。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 。
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 , 而非合同名称 。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 。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
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 , 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
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有些情况下 , 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 , 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
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 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卖房合同
法律分析:购房人已经履行了预约合同约定的前期交款等义务,并在约定期限内 , 与开发商就本约合同内容(包括预约合同中未能涉及的具体房屋位置、面积、房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诚信谈判,而双方确实无法就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购房人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可通过电话录音、往来书信等举证) , 则购房人可与开发商解除预约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 ,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卖房合同怎么写】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 不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