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养护期规定

法律分析:绿化养护期全名叫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 。因此,园林绿化工程的保修养护期按规定,应该在1年以上,并且需要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期满还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评估 。
法律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 。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 把洛阳市建设成清洁、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 搞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努力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绿化指标,提高园林艺术水平,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及市绿化委员会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搞好园林科研和学术交流,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指导、督促、检查城市区和县城的园林绿化工作 。
区、县园林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园林绿化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
【绿化养护期规定】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市、区分配的园林绿化任务,督促、检查辖区各单位搞好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积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 。各级政府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普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等 。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种子的苗圃、草圃 。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
(五)风景区等其他绿地:指城市郊区的风景名胜区及市区内的山林绿地等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规划批准后 , 由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
凡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改作他用 。确需改动规划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要根据本市的特点和条件,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积极增加绿地面积,努力提高绿化覆盖率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左右;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 。
在规划城市架空线路、地下管线时,应与行道树尽量错开,保持一定距离 。在财力、物力允许的条件下 , 应逐步将道路上的架空线路改为地下缆线 。第八条各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包括生活小区),应把绿化列入基建计划 。用于绿化建设的费用,应占建安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 。城建部门在审查颁发建筑许可证时 , 应同时审查其绿化规划 。在验收土建工程时,园林部门要同时验收园林设施;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验收绿化植物 。达不到绿化设计标准者 , 根据其完成情况,按该单位基建计划应列绿化费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征收其绿化延误费 , 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 。第九条城市园林建设,要以栽培植物为主,园林建筑和其它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 。既要提高艺术水平,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 。第十条苗木是城市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 苗圃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市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市园林部门,要搞好专业苗圃建设 。凡有条件的单位,都要充分利用空闲地自办苗圃 , 力争做到苗木自给 。第三章树权和收益第十一条凡属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由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 , 树权归国家所有;收益归园林部门,用于市区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区域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本单位所有,收益用于单位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生活区和背街小巷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统一购买苗木并栽种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所有;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苗木,包给住户栽种管理的 , 收益对半分成;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让住户自己购买苗木、栽种管理的 , 树权和收益归住户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