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三种处理方法

合同变更的三种处理方法如下:
合同变更原则上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均可 。但是,鉴于合同变更本身最容易发生法律纠纷,因此,对于合同的变更,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一般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要对原合同的约定进行描述,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原因,再对协商后的变更内容进行描述 。
在遇到有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时候,首先是可以协商,双方都同意了最好是以书面的形式再签订一份新的变更合同 , 以免以后产生纠纷,口头协议比较难以取证,合同变更之后是按照变更合同来履行合同责任的 。
一、补充协议的内容限制
补充协议的内容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这种方式可以随时变更合同 。合同签订后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由双方根据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决定 。但是,补充协议的内容也必须受到限制 。
1、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 。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 。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 。
2、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的多数条款不予变更 。补充过多的新约定或者对主合同修改过多,则该补充协议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是补充付款方式 , 也可以是补充验收程序,还可以是补充设计变更内容 。
3、补充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补充协议的内容有当事人自由商定,但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可以利用补充协议钻法律的空子 , 不可以规避法律程序性规定和实质性规定 。
例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招标人中标后再与招标人签订补充协议,把正式中标合同交给政府部门备案,双方私下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擅自改变合同标的或标价,双方按补充协议执行 。
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进行变更的情形如下:
1、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2、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
3、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
4、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 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5、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因此,必须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本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损失 。
在履行合同时最好有比较完整的书面往来文件,而且都必须有对方当事人的确认 。供货方在送货时,应注意送货单让对方接货人员签收并加盖公司收货章,如果没有加盖收货章,则每月应进行结算,并让对方公司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确认 。
合同可以变更,另外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超出了判断能力范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与其签订的合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损害时,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的监护人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事项: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书面变更或没有及时书面变更 。合同变更是合同履约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 。企业可通过合同变更保障合同的更好履行以及一定目的得到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重新签订了合同 。因此合同变更必须及时采取书面形式 。
2、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却对此并不重视 。当因合同问题发生纠纷时,企业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这样的案例在建筑施工合同的施工变更中比较常见 。
3、诉讼时效内不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例如,被拖欠合同款的情况在石化、建筑等行业相对严重 , 有些欠款没有诉诸法律,但当企业起诉时却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
【合同变更的三种处理方法】
合同的变更条件:第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第二 ,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 ,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