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项目合同管理》论文的参考文献

《论项目合同管理》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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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小论文应该怎么写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缺陷与改进对策论文
摘要 :合同管理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管的主要方式 , 会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资金投入等造成巨大影响,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的利益 。本文首先阐述了强化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 然后分析了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 最后结合实际案例 , 提出了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的改进对策 。
关键词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缺陷;改进对策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水利水电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一步完善 。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受到合同的管束,而水利水电工程合同是由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共同拟定的职责和权益之间关系的协议 。有了合同的约束,双方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正常实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时间长,难度系数大,因此国内大部分企业在合同管理时都会遇到很多问题 , 影响了工程项目建设 。
1.强化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各大建筑企业也逐步走向了国际化的发展道路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是掌控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施工进度、降低投资成本的重要根据,渗透到了工程项目监管的每一个环节中 , 成了建筑企业施工项目管理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合同管理是项目建设的重中之重,能够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确保合同双方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除此之外,合同管理还有利于避免项目纠纷,提升企业信用度 。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大幅度下降,合同管理已经成了各大建筑企业获取经济回报的最佳方法 。因此 , 改进合同管理方法 , 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经济利益 , 还能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 帮助企业在水利水电工程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
2.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2.1合同签订不规范
有的水利水电工程企业还未意识到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对一些潜在风险的规避意识也不强,因此在合同签订时,还存有许多不规范的问题 。首先,部分合同本身就不合法,提出了违背法律的条款,实则是无效合同 , 此后难免会给其中一方造成重大损失 。然后,有些企业签订合同没有选用规范文本,甚至用协议替代合同,且合同内容不严密,形式上也存在漏洞 , 达不到相关要求 。最后 , 还有一些企业缺乏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与方法 , 合同盖章也不合标准,因而给合同管理带来了许多难题 。
2.2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兑现承诺
从业主角度看,在工程项目建造时,依据通常规定,发包方要尽快提供建设文件 , 确保“三通一平”,顺利完成项目建设,并协调好场地周围的外在条件关系 。而有些业主未能按时提供建设相关文件,导致工程搁置,不能开工 。尤其是针对部分中小型项目,如果前期工作就缺少法律支撑,则容易使得施工困难、进度缓慢、项目延期 。而从承包商角度看,有些工作人员、设施数目、建造期限等内容都可能与合同并不一致 , 尤其是投标项目,若不能兑现合同中的承诺,则项目建造必然会受到很大影响 。
2.3合同变更较多
水利水电工程建造项目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外部自然条件的影响,尤其是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 。不管是承包商,或是建筑企业,都无法完全掌握自然因素的变化 。例如,在施工中可能会出现地下水位骤升、排水困难、大坝下陷等问题,抑或岩土地基出现破裂带等 。此外,设计、技术、材料、工期等多个方面都可能出现合同变动的问题,具体情况可见表1 。
3.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的改进对策
3.1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投标前 , 承包方要作好市场调查 , 搜集招标工程的相关信息,并对信息作出仔细分析与筛选 。要全面研究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明确文件所写的招标条件、形式、合同条款、工程范围、工程技术等,并根据这些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报价 。然后,还要对工程实施环境展开全面调查 。工程环境会对实际方案、合同期限与成本产生重要影响,也会隐藏一些施工风险 。确定投标措施后,可以利用适当的报价技巧 , 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撰写投标书,作为合同的其中一部分 。在合同形成时,还要注意经济保函的办理,比如投标保证书、预付金额保证书等,并办理好相关保险,为后续履约打下伏笔,才能进行合同签订 。
3.2加强合同实施管理,避免合同变动
从理论层面讲,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时随地可能产生变化,因此需要管理人员对其实施及时合理的调整 。合同是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利益的代表和保障,需要经由正确合法的程序,才能使合同目标变为现实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期间,各方面都可能出现难以预测的问题,导致合同出现变动 , 从而引起工期延迟、成本上升等问题,不利于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 。所以,在合同管理时,要针对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实行深入探究,找出科学合理的操作方法,以及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与因素,对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尽量避免合同变动等情况发生 。
3.3加强合同索赔管理
合同索赔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利益、弥补投资损失的重要方法 。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若出现对方违约、合同出错、合同变动、环境改变、不可抗力等情况,承包方可申请项目延期、工期缩短、设计改变等索赔 。合同索赔可以将合同履行期中产生的风险进行二次分配,使责任承担更科学合理 。合同索赔要全面了解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合同协议等内容,做到有理有据,申请及时,索赔才可能成功 。例如,某个水利工程于2012年2月正式投入建设 , 2013年10月底根据合同实现了河道截流,跨入主要施工阶段 。而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要求围堰于2014年4月建成 。就在此时,突然遇到超标准洪水,冲垮了围堰 。承包商认为洪水超过了设计标准备,据此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400余万元的申请,工程师依据合同内容,调查取证 , 与承包方共同协商,最终提出了赔偿200余万元的报告 。因此,索赔的正确流程是:索赔通告、索赔取证、协商、索赔报告 。该索赔案件处理的重点是依据合同内容拟定风险职责,公正公平地分担损失 。对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索赔可以成立 。但因证据不足,或是人员器械还能更优化调配,则补偿金额低于索赔金额 。
3.4竣工决算阶段的合同管理
竣工决算要做好项目核查、工程量统计、资金核算等工作,合同管理要整合并制作出竣工决算证书 , 移交给建立工程师审核 。监理批复的金额汇总表要与财务结算汇总表基本达成一致 。竣工决算时还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归纳总结,承包方可获得一部分款项 。此外 , 还要做好审计工作 。水电工程工期较长 , 审计工作需要在1—2个月完成 。对于工程验收,则要重点关注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验收,把相关资料装订好然后交给业主 。最后,通常要按照合同内容,在验收结束后业主将银行履约保函交给承包方,并向承包方返还每期工程款项中扣除的保证金 。
4.结语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较为繁杂的系统性工作,其管理内容涉及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环节,因此合同是否能得到有效管理,决定着水利水电工程能否顺利实施 。合同的管理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等因素都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 , 合同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拟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培养更多优秀的合同管理人才 , 为项目建设作好铺垫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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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国.浅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03:1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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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劳动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 。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 , 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 , 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
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 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上,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 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 。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 , 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
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 , 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 。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
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 。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
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 。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 。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 , 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 , 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 。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 , 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
【《论项目合同管理》论文的参考文献】
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 。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