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域内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 , 推广清洁养殖、无害化养殖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做好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立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督查等方式,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受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划分禁养区域和限养区域 。
市辖区域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辖区域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和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分为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分为限养区:
(一)禁养区域外的主要河流、河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外沿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第十二条 在限养区内改建或者限养区外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 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第十六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渣和污水 。
污水用于灌溉农田的,排放前应当实施有效净化措施,水质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
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的 , 应当设置一个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配套建设畜禽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和场所,采取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
农业部关于畜禽养殖新规需要办理土地、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的手续 。
具体如下:
一、土地的手续
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 , 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 。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
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
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环评手续也是后期申请工商、税务、动检等证件审批时必须的材料 。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
三、排污许可证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 ,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 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随着养殖环保整治力度越来越大,《排污许可证》未来可能成为每个养殖场的必备手续 。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 。该证审批下来后 , 从事一般畜禽养殖的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 然后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五、养殖证
《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
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养殖孔雀、竹鼠、野猪、豪猪等野生动物的人越来越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陆生动物由林业部门主管,水生动物由渔业部门主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人代表、技术人员简介、养殖场所和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养殖场所使用权证明、种源合法来源证明、饲养、繁殖技术资料等 。
七、办理工商登记
具备了上述所需证件后,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
八、备案手续
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
扩展资料: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二)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 , 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三)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 , 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
其中 , 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 , 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 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 , 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
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 , 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 , 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参考资料: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法律分析: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 。畜禽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养殖管理 , 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 , 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 , 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挥欣?谝?忌⒀?┗?蚬婺;?⒐娣痘?较蚍⒄梗?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 。各?。ㄇ?⑹校┬竽潦抟叫姓?鞴懿棵乓??荨缎竽练ā贰ⅰ抖?锓酪叻ā泛汀栋旆ā返墓娑?nbsp;, 抓紧起草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 , 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将本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年12月底前报送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
三、建立养殖档案 。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 , 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2) , 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 , 以备查验 。同时 , 要加强种畜个体的管理,按照《办法》和优良种畜登记的要求,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3),详细注明有关信息,种畜调运时个体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各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规定,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畜禽养殖、标识使用及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种畜调运时应严格查验个体养殖档案 , 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
实施畜禽养殖管理是《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健康养殖业的基本要求 。各地在贯彻执行《畜牧法》和制定配套规章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可能遇到的案例以及有关建议 , 并反馈至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 , 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淮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淮北亮剑饲料有限公司怎么样?
- 秀丽的淮北出发3个自驾游景点推荐,淮北周边1日自驾游去哪儿好玩
- 淮北东方家园房价多少钱一平?
- 淮山既好吃又简单的做法
- 都什么鱼适合清蒸
- 适合在江苏淮安一带种植的菌类
- 我国畜禽养殖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有哪些?
- 南京有哪些园林值得去
- 语文7下有什么古诗?
- 渭南周边的旅游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