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沈阳市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高校毕业生,必须持有《大学生自主创业证》 。毕业生申领《大学生自主创业证》需携带以下材料到沈阳市人事局毕业办办理:
1.《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审批表》;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报到证;5.一寸照片两张;
6.本人档案需移交到沈阳市人事局毕业办 。
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团委对申请人申请贷款担保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发《自主创业证》后,初审合格的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 。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 。商业银行经审定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贷款协议,及时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担保贷款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开展“创业帮扶工程”切实用好创业服务资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5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批准,省级设立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创业服务工作 。为切实用好创业服务专项资金,根据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开展“创业帮扶工程”切实用好创业服务资金的实施方案》 ,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开展“创业帮扶工程”切实用好创业服务资金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创业促就业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创业促就业工作,经省政府批准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共同设立“创业服务资金” , 组织开展“创业帮扶工程” 。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 以“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为目标,坚持劳动者自愿、市场引导和政府促进相结合的原则,扩大创业扶持对象,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社会环境,实现创业促就业和就业促发展的良性互动 , 充分发挥我省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的作用,探索建立新形势下创业促就业的长效机制,开创就业工作新局面 。
二、目标任务
全省“创业帮扶工程”的目标任务是:每年对6万人提供创业服务,帮助成功创业2万人 , 创业带动就业4万人以上 。
三、帮扶对象
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求职创业愿望未就业的城乡劳动者和持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的毕业年度内高等院校学生,均可纳入创业帮扶范围 。
四、资金保障、拨付与监督
(一)资金安排 。从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创业服务专项资金 。各地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服务专项资金 。
(二)资金使用范围 。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模拟实训、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
(三)资金补贴标准 。定点服务机构每帮扶1人成功创业(享受包括创业专家指导在内的2项以上创业服务,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同时带动2人以上就业)给予1500元的补贴 。
(四)资金项目和使用计划 。创业服务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每年的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 并报省政府批准 。
(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每年初,下达当年创业服务目标任务 , 并根据目标任务 , 将创业服务专项资金拨付至各设区市及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按任务数将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的60%预拨到经认定承担任务的定点服务机构 。每季度末,定点服务机构向当地就业服务局上报相关材料,包括:
(1)《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创业服务个人情况表》(见“附件1”);
(2)《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申请审核认定表》(见“附件2”);
(3)《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表》(见“附件3”);
(4)《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
(5)《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5”);
(6)成功创业人员接受创业服务后领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成功创业人员及所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8)创业服务工作总结 。
经当地就业服务局汇总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行政部门审核 , 经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后,按要求完成创业服务目标任务的,按完成任务数,由当地财政将剩余的40%创业服务专项资金拨付定点服务机构 。定点服务机构应于第二年6月份前完成省下达的本年度创业帮扶任务 。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将结余的40%创业服务专项资金补充到当地就业专项资金 。
(六)加强资金监督 。各设区市、县要严格按照我省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对承担任务的定点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检查,坚决杜绝定点服务机构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资金现象,对违反规定或按期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取消相应的定点服务机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要高度重视群众或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认真核查,对于查实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创业帮扶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创业帮扶工程”的方案制定、任务分解、定点服务机构和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的认定以及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主管厅长任副组长 , 下设“创业帮扶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服务局,在就业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创业促就业各项职责,研究制定创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创业服务日常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帮扶工程”办公室 , 完善当地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创业服务工作体系,具体负责 “创业帮扶工程”的各项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
(二)认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为积极有效地开展“创业帮扶工程”,省“创业帮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我省现有3个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基础上,再另外认定3个设区市作为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 , 予以重点扶持 。同时,每年认定30个左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指导中心为“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 。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高等院校等部门和组织的作用,每年认定工会、共青团、妇联设立的创业指导中心各3-5个,高等院校设立的创业指导中心10个 , 为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 。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1、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的认定
所有设区市开展创业帮扶工程均应具备以下条件:(1)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创业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创业服务发挥积极作用;(2)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完善,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成效较好;(3)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并有“一站式”服务场所、不少于3人的专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明确的管理办法;(4)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积极性高 。省下达到各设区市的目标任务,不得向辖区内所属县(市)分解 。
对3个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的认定程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向省“创业帮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河北省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认定表》(见“附件6”)以及近年来创业服务工作报告,由省“创业帮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
2、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的认定
“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高等院校等部门和组织设立的创业指导中心 。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了“创业指导中心”并挂牌运行;(2)有2个以上专职正式的工作人员;(3)有能够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的工作平台和办公场所;(4)有完善的办公设备;(5)有明确的管理办法;(6)近年来创业服务成绩显著 。
对“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的认定程序:各创业指导中心需填写《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认定表》(见“附件7”) , 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创业帮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
(三)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创业服务工作 。组织开展“创业帮扶工程”期间,城乡劳动者享受创业服务,需向创业所在地的“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提交《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创业服务个人情况表》 。各地定点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一站式”工作平台 , 及时受理各类城乡劳动者的创业服务申请,及时为申请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创业服务专家指导、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模拟实训、小额担保贷款等一系列创业服务 。
1、开展创业培训 , 提高创业能力 。创业培训是创业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为有参培愿望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提供培训 。
2、收集创业项目,共享创业信息 。各地收集的创业项目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前景好等特点,经专家论证可行后,向创业者推荐,帮助创业者选准创业项目 。各级创业指导中心的创业项目 , 统一报省创业指导中心,经有关专家论证认定后,纳入全省创业项目动态资源库,依托“河北省就业服务网”,实现全省联网 。
3、完善咨询服务 , 扶持创业人群 。全省各级定点服务机构聘请的创业指导专家要填写《河北省创业指导专家资格审核表》(见“附件8”),审核通过后,由省“创业帮扶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颁发聘用证书 。创业指导专家要采取多种形式 , 为各类不同群体的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创业服务 , 提高创业成功率 。各级创业指导中心也要根据不同创业者的需求,安排有关专家进行有针对性的创业服务工作 。省“创业帮扶工程”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的服务记录和创业者的满意度等工作业绩 , 每年度评选“河北省优秀创业指导专家”并给予通报表扬 。
4、提供创业实训 , 增强创业能力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选择一批企业和高等院校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经过创业培训的人员到基地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实训,提高创业实践能力 。另外,还可采用统一开发的创业模拟软件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需求的人员进行创业模拟实训,建立个人创业能力信息库 。
5、推进小额贷款,扶持自主创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帮助,积极协助其解决创业初始阶段自有资金不足难题 。
6、开展专项活动 , 营造创业氛围 。全省每年统一组织开展“创业服务进高校”、“创业服务进高墙”、“创业服务进军营”、“创业大讲堂”、“创业服务乡下行”、“创业项目集中展示”、“创业能力大赛”等一系列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 , 为各类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创业服务 。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我省的“创业帮扶工程” 。宣传创业政策 , 普及创业知识;宣传在开展“创业帮扶工程”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宣传在促进全民创业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
(四)积极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条件的 ,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认真落实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的优惠政策;对有创业意愿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 , 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冀人社[2009]36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受理当地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 。
联 系 人: 张桂香石 璠
联系电话:0311-88616734
电子邮箱:shifan@he.lss.gov.cn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
邮 编:050051
附件:1、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创业服务个人情况表
2、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申请审核认定表
3、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表
4、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汇总表
5、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6、河北省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认定表
7、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认定表
8、河北省创业指导专家资格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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