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争议的类型

法律分析:行政协议纠纷是指因行政协议的签订或者履行而发生的行政争议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行政协议纠纷作出不同的分类 。
(一)从行政协议的内容不同,可以将行政协议纠纷划分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其他行政协议 。
(二)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可以将行政协议纠纷划分如下:
第一 , 签订行政协议纠纷 。行政机关与协议另一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共同意见,签订行政协议 。这是行政协议的开始,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过程中的第一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因签订行政协议发生争议 , 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1 款第11 项未列举 。笔者认为 , 由于行政协议本身就是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 条规定 , 原则上所有的行政行为均是可诉的,只要行政行为具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对其权利义务形成不利影响,原则上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可诉 。行政机关签订行政行为的行为显然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且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不可诉,利害关系人应当有权依法对签订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纠纷 。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情势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等因素 , 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单方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行政决定,利害关系人对这类行政行为当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应当注意的是 , 不能将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理解为合同当事人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民事行为 。
第三,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纠纷 。行政协议签订后,行政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 履行相应的职责义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义务,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第四,行政协议的强制执行行为纠纷 。行政机关单方强制执行行政协议行为 ,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过程中超越准予执行裁定范围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不当 , 造成行政协议的相对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 属于可诉的行政强制行为 。但是,行政机关完全按照准予执行裁定依法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属于司法强制执行行为的一部分,不可诉 。
第五,行政协议赔偿、补偿纠纷 。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行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或者强制执行行政协议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害的 , 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责任 。当事人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行政协议争议的类型】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如下:
1、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 , 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是行政调解 。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 , 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予以处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 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