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解除合同股票行权的也不给吗

视情况而定 。
阿里巴巴中途离职的员工 , 如果该员工当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中写明员工有股票的,或者以什么形式入股的,该公司在员工离职以后,应当给员工股票 。
如果公司想收回离职员工的股票,只有花更高的价格将其收回,如果员工本人不同意的话 , 公司也是没有办法的 。
在1688开店,跟阿里签的合同是纸质合同还是电子版的? 近日,笔者起诉阿里巴巴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终审宣判,其中关于“收益大于等于 100 元方可申请结算提现”的条款经二审法院确认维持,内容无效,驳回阿里巴巴上诉请求 。
笔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为无效条款;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结算账户余额65.01元;3.判令两被告删除在网站上设置的“余额大于等于100 元才可申请提现”条款,并对大鱼号平台上注册的全部内容创作者生效;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明确两被告对所有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起,原告在动景公司、天津阿里公司运营的大鱼号平台上运营名为“缕聪”的自媒体账号,该账号运营至今已产生281.90元收益 。两被告先后于2018年8月11日、2019年6月14日,向原告支付了112.57元、104.32元,累计216.89元 。但之后 , 大鱼号平台一直提示“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每月11日10点-15日24点为提现窗口期” , 导致原告账户中的65.01元余额无法提现 。天津阿里公司未在其网站的《大鱼号平台服务协议》中说明提现条款,且提现规则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2020年2月28日 , 平台以原告发表的文章“涉及大量搬运、翻炒 社会 旧闻、 娱乐 圈花边文章、涉及低俗擦边等话题负面内容,或利用夸张失实的标题吸引用户眼球等现象”为由 , 单方面永久关闭了原告账号的UC分润权益,导致该账号余额既无法上涨也无法提现 。原告多次与平台客服协商、申诉无果,遂诉至法院 。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即指网络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与因特网连线的中介服务或者提供内容服务的合 同产生的纠纷,根据内容服务提供商所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本案系因大鱼号平台在用户收益结算环节 , 设置了“余额大于等于 100 元才可申请提现”的前置规则、原告账号内余额无法提现,而引发的争议 。双方争议源于服务内容,而非网络技术问题 。根据大鱼号平台注册及运营模式,用户在注册大鱼号平台账号时,通过点击勾选《大鱼号平台服务协议》《大鱼号平台 UC 分润服务协议》《大鱼号平台收益结算服务协议》等电子合同, 与大鱼号平台缔结服务合同关系,由大鱼号平台为用户提供文章上传、发布、分润收益等内容服务 。大鱼号平台的合同签订主体及运营管理者均为天津阿里公司,动景公司仅为大鱼号网站技术提供者,不参与具体网络服务运营及管理 。故本案中,大鱼号平台与用户之间所涉的法律关系及于天津阿里公司,动景公司不应对案涉争议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动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本案中,涉及“余额大于等于 100 元才可申请提现”的条款设置在《大鱼号平台 UC 分润服务协议》第 4.4.3 条“累计收益大于等于 100 元方可申请结算提现,如累计收益不足 100 元的,您可待达到 100 元后再申请结算提现”,以及《大鱼号平台收益结算服务协议》第 4.1.3 条“结算的前置条件:当使用者的应结算费用多于人民币 100 元整”中,通过大鱼号平台用户“结算中心”页面等途径公开展示 。上述协议均是大鱼号平台基于“一对多”的网络服务,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平台用户统一公示、重复适用的条款,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退出,无法与大鱼号平台就协议内容进行差异化协商 。故案涉“余额大于等于 100 元才可申请提现”的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 , 受法律保护 。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在1688开店,跟阿里签的合同是电子合同 。
电子合同是指签署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有法律法规保障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3、14条认可了可靠电子签名的合法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1条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 , 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合同才被法律认可 。
【阿里巴巴解除合同股票行权的也不给吗】
所以满足以上几个条件的电子合同,即可实现便捷、安全、合规 。
2017年以来,1688大企业采购平台正在通过引入电子合同等一系列服务来进一步优化平台的交易生态,创造出更加阳光高效的企业采购平台、更安全的信任机制 。
企业在互联网平台采购下单和签约环节均可借助电子合同在线签署合作订单或者协议,在快速提升效率的同时,也保证了企业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 模式灵活,且能够大大降低管理成本 。
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可借助电子合同立即进行交易 , 合同的制定、调整、签订等均可在线进行,交易效率能够得到极大提升,并且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可靠 , 从源头上避免了因电子协议、口头协定等法律效力低下的传统模式带来的法律风险 。
在上述过程中,企业决策层的意志能够较好地借助电子合同这一工具得到具体落实,并且得到有效保障 。这一工具型应用的落地 , 也无疑将推动企业决策者能够在B2B采购业务链条中的高效参与,从而加速B2B企业构建“新采购”生态体系的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