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6条赔偿金

劳动法46条规定是工资的分配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 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等等 。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46条赔偿金】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当劳动者入职了新的用人单位后也是需要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也是会在各个方面保障着劳动者的各项权利的,如果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选择不与劳动者进行续签合同后 , 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如果双方出现纠纷也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法合同法》中的“三性”指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
“临时性”的立法本意是岗位存续不超过6个月,实践中,却有可能把对“岗位”的限制曲解成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限制,即误解为被派遣劳动者在某岗位上劳动不超过6个月 。实际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多次设定不超过6个月的同一临时岗位达到规避目的 。
同时,一些被派遣劳动者也不赞同法律对临时性所做的界定,认为这一不适当的规定反而砸了自己的饭碗,在没有法律规定时 , 其还能工作6个月以上甚至更长时间,现在有了法律规定 , 反而只能工作不超过6个月了 。
“辅助性”被限定于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上 。在立法者心目中,比较典型的情况属于在生产经营单位,如生产皮鞋的企业里 , 不承担生产皮鞋任务的保安、保洁,满足辅助性的要求 , 对他们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
但问题是“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都属于不确定概念,容易被实际用工单位作出任意解释 。有银行行长认为 , 柜台人员从事的是辅助性工作,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 。而一般人认为 , 柜台人员与顾客打交道多,柜台工作应算作银行的主营业务 。
“替代性”强调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替代单位里由于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劳动者 。但“一定期间”到底是多长,没有明确规定,给用工单位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 。但现实中 , 有人将“替代性”理解为,能干活就有替代性,甚至所有的岗位都可替代 。
扩展资料:
原文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人民网-人民日报法评:劳务派遣“三性”规定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