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用集体土地 的补偿原则 。(一)区别不同地段 , 给予不同补偿;(二)区别被征用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三)根据不同的地类依法合理确定年产值 。第十条根据不同地段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分为五类地段(见附表一);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外或其它乡镇分为三类地段,即昆阳镇、鳌江镇(县经济开发区)、水头镇为一类地段;萧江镇、腾蛟镇、麻步镇为二类地段;其它乡镇为三类地段 。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各地类的年产值 。(一)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每亩年产值0.2万元;(二)旱地、水浇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每亩年产值0.15万元;(三)山园地每亩年产值0.08万元;(四)林地每亩年产值0.07万元 。各地类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特殊情况达不到上述标准的 , 报批时须附具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 。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实行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即“区片综合补偿价”(见附表二);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外或其它乡镇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倍数予以确定 土地补偿费 (见附表三)和 安置补助费 (见附表四) 。征地补偿安置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根据不同地段下浮15% 。征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予补偿 。其补偿标准为: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亩0.1万元,水稻田每亩0.07万元,旱地每亩0.05万元 。(三)林作物补偿标准 。多年生林木、果树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 。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由有关部门评估后作价赔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项费用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补偿费 。征用土地需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费,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五)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 。该项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实行区片综合价的为区片综合价的3-5%;未实行区片综合价的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 。第十三条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使用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的40%或土地补偿费归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 , 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的清欠资金 。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的60%或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费用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青苗补偿费、林作物补偿费分别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林作物的所有者所有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40%用于被征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40%作为乡镇政府征地政策处理的工作费用;20%作为县征地事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要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原地类年产值逐年补偿 。使用期满后,即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1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 。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国家重点 工程建设项目 征用土地,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七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
法律客观:
拆迁补偿的定义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 , 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 , 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目前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 , 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 , 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 , 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一、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 , 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二、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_ , 所以拆迁安置 。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顾名思义 , 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 , 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新条例的补偿内容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 , 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 , 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 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 并公布审计结果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 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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