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关系的客体是买卖标的物和价款,这句话对吗?

显然不对,买卖契约成立,契约双方并不能直接取得标的物和价款的所有权 。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乃是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买卖契约成立后,买方有请求交付货物,不动产还包括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和给付货款的义务,卖方有请求给付货款的权利和交付货物的义务 。
法律分析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 。客体是与主体相对的范畴,是指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如演出合同中演员的表演 。买卖合同关系,就是具体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予以接受,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的情况 。主要义务的认定是关系到是否成立事实合同关系的决定因素,法院可根据双方交易行为的主要标的来确定主要义务 , 附随义务的履行不能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另外,主要标的的交付必须是达到了大部分主要标的完成交付时才能认定为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主要标的的极少部分交付不能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成立 。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 但是在实务当中,如果买卖双方一方履行了所约定的主要义务,并且被对方当事人所接受的 , 则该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由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 。事实劳动关系 , 是在 劳动法 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劳动就业状况 , 我国劳动立法承认并保护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 适用劳动法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作出类似解释 。这是我国目前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但由于这些规定还是非常抽象,我们很难对事实劳动关系做出明确具体的判断 。
一般来说 , 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 。从实质要件而言,首先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其次是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如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 第三是劳动者已纳人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最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存在默认意思表示 。从形式要件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 。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如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定期支付报酬,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就应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另外 , 结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以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履行无效劳动合同也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若其具有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理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工伤认定是以发生工伤事故时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是为了证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 , 劳动者现时是否仍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已不重要 , 这对工伤认定并无影响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结束了,仍然能进行工伤认定 。例如,职工从企业辞职后一段时间,才经诊断确属在职期间患职业病,他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同时,部分社会保障统筹地区,例如广东省 ,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 , 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这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 , 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由于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视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包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买卖合同关系的客体是买卖标的物和价款,这句话对吗?】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 , 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 依照本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