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应坚持哪些法律原则

(一) 多边国际条约为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搭建了基础性框架 。
【我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应坚持哪些法律原则】
中国与中亚国家中的哈、吉、塔、乌均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 因此它们在上合组织框架下达成的一系列政府间协议, 构成了它们之间开展经贸合作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例如, 上合组织政府首脑(总理) 代表本国政府签订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就包含了多项能源合作方面的内容, 虽然这些内容原则性较强, 但其作为政府间协议的一部分, 仍然对各缔约国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 中国与中亚国家共同参加的某些多边国际条约也可以构成双方能源合作的法律基础 。
(二) 政府间协议及企业间协议是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
政府间协议与企业间协议是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都不相同的两种协议 。前者由合作方的政府签订, 属于国家之间的条约, 在签约国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协议条款约束的是缔约国的政府行为, 协议本身由国际条约法调整 。如发生违约行为, 违约方受到的是国际法上的制裁 。近年来中国政府与中亚国家签订了多个能源方面的双边协议, 包括中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的合作协议》、中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 又如中国政府与土库曼斯坦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实施中土天然气管道项目和土库曼斯坦向中国出售天然气总协议》、《中土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等; 我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建设和运营中乌天然气管道的原则协议》; 我国分别与中亚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 。这些政府间的双边协议都是中国与中亚国家开展能源合作的法律根据 。
企业之间的协议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直接体现中国与中亚国家之间能源合作的具体成果, 是对政府间合作协议的具体落实 。企业间协议在法律上相当于合同, 与政府间的双边协议不同, 它不具有条约的性质, 约束的是企业的经营行为, 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也不同于政府间协议 。依据企业间协议所实施的能源勘探、开采等行为一般由资源国法律调整 。这类协议包括: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签订的《关于中哈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的基本原则协议》、《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塔苏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阿拉山口原油管道建设基本原则协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乌兹别克国家油气公司签署的《中乌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的原则协议》等 。此外, 也存在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的情况, 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与矿产资源部签订的《关于建设中土两国天然气管道基本原则协议》 。这些协议都详细规定了双方进行能源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 操作性很强 。
(三) 资源国的国内法也是调整双方能源合作关系的重要依据 。
在以直接投资方式进行的能源合作中, 东道国的法律是规范外来投资者经营行为的主要依据 。中亚各国独立后, 为了发展经济,吸引外资, 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以哈萨克斯坦为例, 该国先后制定了《石油法》、《投资法》、《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天然气法》等法律,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能源法律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 中亚国家的法律稳定性不够, 修改的频率高, 容易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如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 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 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 。同时, 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作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该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和退出哈萨克斯坦矿业, 尤其是收购哈萨克斯坦国内矿产企业构成了实质性障碍 。
又如哈萨克斯坦在2004年、2005年、2007年三次修改《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 不断强化国家对资源的控制, 以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和补充使以前签订的石油合同增加了变数 。尽管哈萨克斯坦高层领导多次保证, 对已经进入其国内石油开采领域的外国企业,不存在改变“游戏规则”的问题, 若出台新的政策和规定, 只对新开发的油田和新进入的外国公司起作用 。但是2007年修订的《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已经明确规定, “本修改法自正式颁布之日生效, 并对以前签订的开采合同或者联合勘探和开采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具有效力” 。
可以看出, 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修改和补充法律, 在不断扩大对已签署合同的控制力[7] 。
除了以上三种法律依据, 中国和中亚国家的法律都不排斥在能源合作中适用国际惯例, 因此,一些行之有效的国际惯例经双方当事人选择, 也可以用以调整双方的能源合作关系 。
答案:A
FIDIC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共同工作,对前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进行了修改补充,编制了这本用于多边开发银行提供贷款项目的合同条件一一多边开发银行协调版《施工合同条件》(2010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