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 。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 。各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均肯定了用人单位在违反规定和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 造成劳动者损失时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如《德国 民法典 》第628条规定:“终止由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赔偿因雇佣关系终止而发生的损害.一)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 》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以下五种情况,而且都是补偿性赔偿: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有过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90条的规定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在 试用期 内劳动者没有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前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 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 竞业限制 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5.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7章的相关条款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需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由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有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就有权请求其支付赔偿金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 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类,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补偿性赔偿金,其目的是弥补用人单位给劳动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有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6.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条件恶劣、 环境污染 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7.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8.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第三类,用人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支付补偿性赔偿: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 劳务派遣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没有按照劳动 合同履行 相关义务、没有及时发放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能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 以及违反公司相关章程、违法劳动法规的其它损害劳动权益的行为 , 都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赔偿金 。最后建议劳动者对劳动法的具体内容规定由更多的了解,以免造成出现权益损害依然一无所知的情况 。
劳务派遣协议签订至少几年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从权利义务的主体出发,可以划分为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从调整的法律部门出发 , 也可以将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鉴于劳资关系的不对等性 , 为了保护劳动者该弱势一方,平衡两者的地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干预较多、且将更多义务性规定置于用人单位一方 。下面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具体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
一、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且仅有两类:
第一类: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劳动者的服务期和违反服务器约定所应支付的违约金 。那么,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但是违约金的数额有严格限制 , 即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第二类: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需要的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一般普通员工有可能不具备竞业限制的资格 。
(2)损害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若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劳动者对此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 则除了违约金之外,劳动者还应承担该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之和应与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相当 。
2、行政责任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设定相关行政责任来约束劳动者违法劳动合同的行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用人单位正常作业所应遵守的规章制度时 , 若劳动者故意不遵守,造成用人单位作业不能正常进行,且又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 , 劳动者很有可能会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
3、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同理 , 劳动者违法劳动合同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 也是规定在刑法典中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劳动者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主要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
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只是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除法律规定的两类违约责任之外的、由劳动者承担责任的违约责任,至于双方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责任未做限制 。所以,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可以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若违反此约定,则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
(2)其他法定责任
A.支付两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B.相关损害赔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第八十条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或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C.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2、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较多,这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但是具体到违反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则主要有:
(1)责令作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2)行政处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3、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刑事责任规定于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之中 。
(1)附属刑法相关规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 , 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赔偿金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2)刑法典相关规范:《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法律主观:
一、劳务派遣合同签几年
一般为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 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此外,为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 , 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 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样就延长了劳务派遣期限较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串通规避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规 。
二、劳务派遣协议签订需知
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用工单位切记要审查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
对此,企业若想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不容忽视 。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 若该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 。若被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直接向企业提供劳务 , 企业有可能承担与该被“派遣”员工成立 劳动关系 的法律风险,从而必须对其履行一系列的义务 。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审查 , 应小心谨慎 。
三、派遣协议的内容要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因此 , 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以防止责任约定不清招致的风险 。具体而言,在签订劳务合同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对于被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应予以明确,同时,对于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具体说明
2、明确劳务派遣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 不得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对此,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谨慎 , 规避违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期限带来的风险 。
3、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三方关系,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 , 应在协议中明确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防止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的情况出现 。
4、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 , 所以协议对于涉及被派遣员工责任承担的条款,只能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效力,若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在被派遣岗位上受损,则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 连带责任。待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再按原先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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