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规定的15类合同是指什么?指的是哪些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的15类合同是指什么意思?是指的哪些合同呢?列举一些出来~~谢谢啦(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 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 , 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 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 , 恪守诺言 ,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 。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 。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
【《合同法》中规定的15类合同是指什么?指的是哪些合同?】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 。所谓胁迫故意 , 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 。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 。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 , 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 , 都不构成胁迫 。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 , 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 , 方可构成胁迫 。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 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 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 , 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 , 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 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 。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 , 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 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 , 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 , 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15类合同是指那些合同呢?《合同法》在分则部分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
各类有名合同分别规定在: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想请教各位,《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是哪些合同?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专案管理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什么合同专案管理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不属于分则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
专案管理合同是指以承包的专案(一个整体工程有几个专案构成)计算咨询费用的合同 。发包方(专案法人)与专案承包方为完成指定的投资建设专案而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 专案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
合同法中的列名合同是指什么?包括哪些?买卖、供用电、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这15中位列名合同 。
列名合同就是指的这15种 。
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直属亲戚是指哪些?劳动合同法哪一条规定的有直属亲戚
不过你要了解劳动法上的亲属范围,到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本规定所称子女 ,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 ,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合同法》对租赁合同是如何规定的求答案1.租赁合同的内容
新修改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租赁物的名称 。即租赁合同的标的,须为有体的、特定的、非消费的 。
(2)租赁物的数量 。明确数量可使合同的标的特定化 。
(3)用途 。租赁合同中的用途条款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条款 , 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租物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
(4)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
(6)租赁物的维修 。2.租赁合同的形式
所谓租赁合同的形式,是指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确立 。变更或者终止租赁关系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 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①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①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③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⑤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4.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占有权、使用权 , 但没有处分权5.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
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及承租人的通知义务
按《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 , 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②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请问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吗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