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商品房预售合同会有法律效力 。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依法订立的 , 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如果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的,则一般未办理手续的 , 合同无效,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法律客观: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问题商品房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出现的新事物,由于它能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资金,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资金的不足,因而成为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竞相采用的售房模式 。由于商品房预售在我国刚出现不久,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 。本文拟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与购房者(预购方)签订,由预购方先支付定金或预付款,预售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预购方的书面协议 。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的本质仍是买卖行为 , 预购人支付价款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开发商接受价款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除其特殊性外,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性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付款、标的物交付、权利瑕疵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与一般买卖合同基本相同 。因此,在实践中遇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时,应按买卖合同一般规定来处理 。合同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两者的性质及效力不同 。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属于本约 。商品房预售合同虽名为预售,但不是买卖预约,而是本约,是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 , 因买卖的房屋在合同成立之时,并未开工或正在施工,即是将要建设或正在建设的房屋 , 甚至是尚在图纸设计过程中的楼宇,所以带有预售字样 。但双方关于房屋面积、价金、付款方式、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问题均明确约定 , 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买卖合同 , 即可直接依约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达到双方交易目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它具备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如下特征:(1)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在签约时尚不存在 。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现成的物 , 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正在建造的、在未来约定的时期内竣工的商品房 。(2)商品房预售人在未来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而商品房预购人则预付商品房价金 。(3)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购房优惠广告的性质和效力在现实生活中,购房优惠是商业常事 , 这种广告屡见不鲜 。它与通常的广告有所不同 , 表现在其吸引顾客的手段不是通常的物美或价廉,而是优惠打折 。优惠广告兑现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并对社会信用产生影响 。因此 , 探讨优惠广告的性质与效力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从利益分析,预售方做优惠广告旨在吸引和促进更多的不特定人与其订立商品房预购合同,以让利与双赢策略获得自身利益 。由于现代商业快速发展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竞争的激烈和购房者的众多,优惠广告最终是服务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的利益,这应成为法律调整的立足点 。从一般法理上讲,优惠广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否则显然不利于规范商业信用和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 。试想 , 如优惠广告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无约束力而满天飞,作为社会秩序的广大购房者的利益亦无从保护,最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益也将受损 。在笔者看来,优惠广告应是附条件的单方承诺行为 。简言之,即以相对方订立合同为条件而给予相对方一定的优惠,该承诺直接约束发布广告的商家 。单方法律行为也叫单独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他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 。优惠广告从形式即表现为一种承诺 , 将优惠广告定位于单方行为便于直接而非间接确认其对于广告主的效力,避免逻辑上的复杂化和基于逻辑中间环节在实际处理中所产生的诸多问题 。而这里所附条件即相对方对其订立合同 。从利益关系上看,正是在相对方与其订立合同并由此给其带来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广告主才能让渡部分利益,此前这种利益仅是作为诱引处于假设或虚拟状态 。以订立合同作为兑现让渡利益的方式,符合优惠广告下当事人双方的实际 。优惠广告与要约邀请相似,但优惠广告不是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有三个特点:(1)它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2)它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3)它对要约邀请人原则上无约束力,要约邀请人撤回要约,只要没有给要约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商业广告即属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般商业广告作为要约邀请,在内容上并不提出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同时 , 商业广告发出后,因根本无法知道有多少人看到了广告 , 亦不知道多少人将作出意向,因此不能使任何人接受广告的条件便使合同成立 , 否则广告人将要承担不可预见的违约责任 。可见,一般商业广告的内容与其效力是一致的 。反之,如果广告在内容上符合要约的规定,则应视为要约 , 《合同法》第15条对此亦有规定 。据此,优惠广告应不同于一般商业广告 , 两者内容并不一致 。优惠广告通常即涉及合同价金,而合同价金显然不能说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因此,优惠广告虽同一般商业广告一样,有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作用,但并不等于一般商业广告 。换言之,优惠广告虽有要约邀请的作用 , 但并非要约邀请 。优惠广告作为附条件单方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约束力 , 在双方订立合同时生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其单方承诺的义务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优惠广告虽非双方的合同条款,但直接决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换言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广告和优惠广告的结合 。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如兼涉及合同和优惠广告 , 应作为一个法律关系对待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中承诺给与其订立合同的购房者法律上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的,此种广告均属于以订立合同为条件的单方承诺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正式合同吗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房)两种 。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在定义和和风险上是有很大差别的,预售合同是指房屋在预售过程中还没建好,交付使用前所签订的合同,并且还承担着房屋可能到不了手的巨大风险,而购房合同是指房屋已经建好了,取得了房地产权证 , 是一种商品房,是房子已经到手的 。
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在定义、所承担的风险、标的物、条件和适用范围都有很大的区别;具体内容如下:
1、预售合同是房屋预售过程中,房屋还没有建好,交付使用之前所而签订的合同;购房合同是通过楼盘销售而签订的,房屋已经建好 , 并且取得了房地产权证,是一种商品房 。
2、预售合同:标的物为还在建设中的房屋 , 具有不可预见性;购房合同: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标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 , 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
3、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 。在这些有效条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合法并没有特殊之处,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 。但在主体合格和形式合法两个要件上,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商品房交付使用合同需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与程序 。通常由出卖人于合同约定日期前通知买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买受人则于交付使用通知送达后按约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
合同应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使用交付条件约定,主要为商品房应具备必要的验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综合验收登记备案表等 。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对商品房进行验收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 视为书面形式 。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最终的正式合同 。正式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只是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签的一种协议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订金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才是房地产买卖中的正式的合同 。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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