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稿 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仪器设备的配置原则第三节 测验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第二章 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第一节 配置要求和内容第二节 配置定额第三节 维修养护第三章 水文测验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和报废准则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报废条件第一条 我国水文测站情况比较复杂,表现是多方面的 。如自然地理位置的差异,其所起的作用或重要性有所不同,等等 。河流情况更是千差万别 , 特别是北方干旱地区或某些山区、枯季可能断流而汛期河宽则可能达数百米之宽,流量可达上千秒立米,有的河流含沙量较大,断面冲淤变化不定 。这种复杂的自然条件和水力条件给测站标准化带来一定的困难,加之我国经济条件较差,水文站大多是五十年代因陋就简建立起来的,以后虽经多次努力,进行技术改造,各方面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因经费不足等原因,有些应予以更新的设备未能更新,有些设备甚至缺乏必要的维修经费,长期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 。仪器陈旧,设备老化是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如不逐步加以整顿更新,水文测站将难以为继 。安全作业更无保障,实难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对水文工作越来越高的要求 。也难以为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汛工作当好耳目和参谋 。因此制定水文测站仪器设备配置准则,定出仪器报废的原则,并依此检查测站配备情况,以便根据经济情况逐步实施 , 这将有助于水文测验条件的改善和保证资料质量 。第二条 从我国水文测验的实际出发,有的测站只有一项水文要素的观测,有的有十几项观测,本规定包括了主要的测验项目 , 但暂时未列入地下水和水化、水质的项目 。同时,每一项水文要素的观测都不可能用一种标准方法进行 。甚至在同一个站为了观测全部变幅的流量,可能要用到涉水测流、缆道或船测、浮标河流等几种方法,因此规定某种方法、某种仪器、某种设备为测站的同一标准是无法做到的 。因此只能将我国现有的测验方法所必须具备的仪器设备列出 , 根据河流条件或根据已有设施对照考虑,使之配套齐全 。另外 , 本规定只考虑了目前常规通用的技术装备,对于目前和今后新技术、新仪器设备推广应用方面的规定,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 , 逐步补充进来 。第三条 关于测洪能力的考虑 。我们认为大河主要干支流站或重要报汛站与一般站应有区别,应提高这类站的配置标准和测洪能力 , 要求这类站对稀遇洪水的测验条件应有所考虑,要有应急措施,但对此也只能提个原则要求 。对于历史上出现过的最高洪水,可以理解为历史调查洪水和建站后出现最高洪水二种,不作具体规定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测站实际逐步确定 。第四条 作为国家基本站网的测站,其所用仪器理应是标准化的,以保证必要的精确性和精度的统一性 。所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正式产品,或符合规范要求的设施,这也是标准化的措施之一 。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水文测站工作的标准化 。
【初稿 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制度,有的测站过去已经做了,现将其明确规定,制度化 。这对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保持其处于完好状态将会起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关于水文仪器设备的报废准则,是本规定首次提出的一项较重要的内容 。仪器是一种精密测量的定时定量工具,经长期使用必然要磨损和老化,影响它的正常运转,所以许多工业产品都规定使用年限或设计使用寿命 , 超过使用年限则要报废或降格使用 。我们测站使用的仪器,也应按这一原则更新 。同时设备的更新亦是必不可少的,象测船、缆道、测量标志等在野外长期运用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磨损、锈蚀、腐蚀,这是关系到正常、安全生产的问题,也是保持测验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六条 在制定某些设施使用年限时,我们也参考了《水利经济计算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 但不一定都适合水文测站的情况 。除使用年限外又提出一项“其他报废条件”作为报废的依据,这是因为水文测验是在各种野外条件下,特别是在困难条件下进行的,磨损比较严重 , 使用年限亦将相应缩短 。本规定只能算是个大致的框框,毕竟我们在这方面还缺乏经验,各地需要从实际出发 , 根据这一原则灵活掌握或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