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 , 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 适用其规定 。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 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 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 , 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 , 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 , 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 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 , 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 效力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如何处理 来源:发表时间:2014年02月08日浏览:816次 一、 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如何认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 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二)、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理 1、关于 解除合同的条件 :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 , 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①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③出租人 不按合同约定 的责任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 , 保证房屋安全的; ④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 。此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合同无法履行 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法院亦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对房屋有装修时,对装修的处理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能拆除的拆除,拆后可以继续使用的动产装修由承租人拆走 , 对于不能拆除的固定装修以及拆除后不能继续使用的动产装修 , 如承租人对装修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并提出评估申请,法院应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予以评估,由出租人酌情承顶,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对于不能承顶部分造成的损失 , 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 。3、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 (2)签约时所交租赁定金由出租人没收;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损失赔偿金 。4、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1)向承租人双倍返还租赁定金; (2)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出租人还应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损失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生活中进行房屋租赁时,房主和租客之间需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以此来保证双方的利益,所以了解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法规就很有必要 。在我国,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中的一种,故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到第二百三十六条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同时,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我国还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除了《合同法》和该司法解释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有规定,在此不详细列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