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生效时合同成立 。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
为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效力发生之时也就是效力发生之时 。合同因对方要约的而成立,所以效力发生之时 , 就是合同成立之时,
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量、最普遍的 。但合同成立还有其他方式 。传统上还有三种方式,一是交叉要约 , 二是同时表示,三是意思实现 。有的同志认为,交叉要约 , 同时表示属于要约、的特例,是互为要约人,互为人 。意思实现则属于的表述方式,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的行为来表明 。
1.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 。如甲对乙作出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乙对甲也作出了同样内容的要约 。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一致 , 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发出要约的时间也几乎在同时 。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的结果 , 所以认定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 。由于此种情况下难以认定谁是要约人谁是人,因此将此种特别方式作为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
2.同时表示 。同时表示与交叉要约本质上相同,交叉要约是在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同时表示是在对话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 。指对话的当事人双方毫无先后之别,同时向对方为同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如,买卖的条件适合当事人双方之意时双方同时拍手,或对于第三人所作成的合同方案,当事人同时表示同意 。与交叉要约一样 , 同时表示亦应作为合同成立的特别方式之一 。
3.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无需通知 , 要约人在相当时间内如有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意思的客观事实,则可以据此成立合同 。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通知的,比如订旅馆房间、订饭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如不则需要告知 。推断受要约人有的客观事实,一般是指受要约人不进行口头或书面但按照要约人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 如受委托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发运要约人欲购货物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释义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规定 。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正如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利一样,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转移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 。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同关系是产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一般要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了解,而对于取代债务人或者加入到债务人中的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及履行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不可能完全清楚 。所以,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 , 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 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
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 , 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 , 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 , 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转移义务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也是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与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最主要的区别 。
应当指出的是,债务人转移义务有别于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问题做出了规定 , 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转移义务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在债务人转移义务时,债务人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即可,不必经债权人的同意 。二、在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全部转移义务后就退出了原合同关系 , 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债务人 。在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和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 。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并未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做为合同的主体,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 。三、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 。在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履行 。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 , 第三人履行有暇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