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的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溶解乙炔,是指经净化、压缩、干燥,充装于充满多孔填料、注有丙酮的溶解乙炔气瓶内并溶解于丙酮的乙炔 。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 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 〔企业责任〕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溶解乙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溶解乙炔的安全负责 。
第五条 〔培训考核〕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 , 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第六条 〔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溶解乙炔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
【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的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