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还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当然有效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法律 。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不影响劳动法的效力,只是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应当使用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仍然继续有效 , 只不过二者不一致之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原因是新法优于旧法 。且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作出了更详细更新的规定,除了劳动合同相关事项 , 劳动法还对劳动关系中的其他方面做出了规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 , 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
劳动合同法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 ,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
修改如下: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规定的比例 ,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
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规定内容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综合所说的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法的解除合同,就需要承担起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就会按劳动者工作的年限和工作的收入来进行确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就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举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劳动合同法还有效吗】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