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 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 。对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三条 《条 例》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的下列七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它绿地 。包括小区级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游戏场、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 。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
(六)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用于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包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体交叉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
(七)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 , 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本辖区内单位庭院 , 居住区的园林绿化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委托的职能,对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进行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条 例》第八条 、第九条 所称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 , 应纳入建设单位红线用地范围进行计算:绿地率区域内园林绿地面积÷区域面积×1 00% 。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 。第六条 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工程监理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 , 取得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本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并进行年度资质审查 。第七条 凡建设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登记方可施工 。其中城市公共绿地及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单位庭院、居住区及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 。工程项目总平面图获得批准后 , 建设单位须将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凡建设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进行,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5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十日内 , 将绿化工程竣工图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进行,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的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所缺少部分的绿地建设补偿费、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植物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市内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绿化补偿费,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 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园林基本术语标准按照《园林基本术语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91-2002,自2002年12月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园林基本术语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园林基本术语标准》为行业标准 , 编号为CJJ/T91-2002,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