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拆迁赔偿标准

一、成都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土地使用类型的补偿标准不同,可以登录当地政府网站查询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 , 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 ,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 ,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 , 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
二、征地补偿中对拆迁人员如何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 , 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 , 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实际年龄计算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 , 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综上所述,成都市在建设过程中,很多农田变成了高楼大厦,农户失去土地,得到补偿是理所应当的 。如果涉及到房屋拆迁的,在异地安置后,村集体会向各户划分新的宅基地用来建设房屋 。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 , 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
成都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如下:
1、房屋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拆迁补偿是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关于养殖业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征地补偿  , 一直以来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也是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我们在进行补偿的时候 , 也是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进行补偿的 , 每个地区的补偿政策也是有一的区别的 。那么,成都 征地 最新补偿标准 是什么样的呢? 成都征地最新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的,结合 成都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 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 , 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 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 临时用地 (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征地 拆迁 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 。企业搬迁 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 债务 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 ,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 农村户口 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 , 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 , 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 , 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 。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 , 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 , 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 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 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 劳动教养 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农村房屋 宅基地使用证 》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 , 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 经济适用房 价进行结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 , 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 , 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 (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 , 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 , 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三)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 , 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 , 由农转非人员按 商品房 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 , 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拆除以 继承 、增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原户口再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 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择地修建的,其 宅基地 面积按 农村宅基地 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 。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第三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实,成都征地最新补偿标准  , 和其他省市的补偿的标准也是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的 , 但是,还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来进行制定的具体的标准 。另外,如果大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补偿,是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的 。
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土地手续
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 。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
2.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
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
3.排污许可证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 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 。该证审批下来后,从事一般畜禽养殖的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启自己的养殖之路 。
5.养殖证
《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 , 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比如养孔雀、野猪等野生动物的越来越多需要办理这个 。
7.办理工商登记
具备了上述所需证件后,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了 。
8.备案手续
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
扩展资料:
农区养殖业的特点是
以土元养殖业耗粮型养殖业为主 。家畜种类主要是消耗粮食较多的猪、家禽、役畜和山羊等,饲料来源是农产品、饲料粮、秸秆和野草、野菜等,并利用山坡和零星草地放牧
兼用型养殖业比较发达,如乳役兼用或肉役兼用的养牛业、养马业和养驴业等
以舍饲为主 。除了在农作物收获后进行短期茬地放牧外,其余时间均在畜舍内进行人工饲养
饲料费用占的比重比较高,一般占畜牧费的65%以上 。能充分实现农牧结合,经营管理较为细致,生产水平较高 。经营方式主要是农家副业,还有国营牧场和养殖专业户 。目前农区养殖业仍是中国养殖业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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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拆迁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