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能告诉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五十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五十条是第四章的内容 , 内容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你想解除劳动合同,按我说的做,应该可以拿回你的工资 。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你在任何时候解除劳动合同 , 都可以根据第46条规定获得经济补偿,注意,必须根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否则没有补偿 。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 , 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 。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 , 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 。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 , 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 ,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 。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 , 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 , 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 , 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 , 便于以后举证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 , 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 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 , 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 。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 。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
承包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定义,在企业范围内的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 。从属于劳动关系的承包关系,由劳动合同规定工资报酬、集体福利、工作时间以及劳动纪律等内容 。
承包经营的劳动关系是生活当中是有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相关的用人风险,将用人单位的全部劳动关系都承包给其他的公司 。有些时候,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以后,针对劳动关系的界定也容易产生一定的纠纷 。双方在解决纠纷的时候,是需要提前了解一下国家关于承包协议劳动关系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一、承包协议劳动关系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承包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定义,在企业范围内的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 。从属于劳动关系的承包关系,由劳动合同规定工资报酬、集体福利、工作时间以及劳动纪律等内容 。
承包合同则只对劳动合同未规定的定额指标、奖金分配等内容进行规定 。这种
承包关系并未改变劳动关系的特性,只是将定额管理与物质奖励制度结合运用,以完成定额程度作为计奖的依据,这种承包关系人应有劳动法进行调整 。
从属于民事关系的承包关系,劳动关系已经虚化,工资关系成为档案关系,劳动者被赋予经营者的资格 。劳动关系时机已经转化为劳务关系,成为民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因此承包关系中的承包者具有两种身份,既是经营者又是劳动者,这种主体以不同身份实行的不同的行为应分别归入劳动法和民法去调整 。
【请问谁能告诉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五十条是什么?】
二、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与员工既签订劳动合同又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发生争议后企业仅以双方系内部承包关系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认为企业不再承担用工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
《劳动合同法》第26条对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并不能否定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合同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企业与员工都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
(二)内部承包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或者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理由 。承包协议中另行创设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无效,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系违法解除 。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承包协议劳动关系并没有具体的定义 。因此实际上承包协议,可以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也可以按照民事关系进行处理 。按照我国司法实践的处理规则,双方如果针对承包协议发生劳动纠纷以后,法院还是按照劳动关系来进行处理的 。也就是说,虽然是属于承包协议,但是企业和员工都要按照劳动关系来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