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养殖场如何申请场地,具体如下:
1、养殖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提前统一规划的 , 新建养殖场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2、需要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
3、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
4、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5、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怎么申请养殖用地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 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
2、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新的政策规定 , 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按照要求,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 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 , 并组织实施 。
3、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种粮不赚钱,很多工商资本下乡发展种植业,基本上是流转土地用来种植经济作物或发展林果业,伴以产品初加工 。新的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 。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
4、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 , 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 。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 , 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
5、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 。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也就是说出,如果未上图入库 , 被卫片发现将会被认定为违法使用 。
养殖用地新政策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 , 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4、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综上所述,养殖种植用地经常变化 。从去年以来,在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大背景下 , 国家在耕地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收紧了种植和养殖业用地政策,明确规定“五不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 ,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 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法律分析
1、计划养殖者需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及计划养殖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畜牧部门具体审核畜禽养殖场规模布局及畜禽种类是否符合畜牧规划要求 。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报区政府审批 。3、经区政府批准后,计划养殖者方可建设生产设施用地 , 而后经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国土部门向经营者颁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 , 计划养殖者方准建设附属设施用地 。
法律依据
【办养殖场如何申请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 , 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 ,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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