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石家庄市园林局纪检监察室举报 。
举报电话:0311-86033987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四中路8号
邮政编码:050019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9:00时——11:30时、14:00时——16:3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诉园林局怎么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一、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受理范围: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
2.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 , 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
5.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查看详情
三、根据“分级负责”原则,请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
四、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等内容) 。
五、请您参照举报材料参考样式反映问题 。
六、反映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问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 ,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
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各项指标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 , 并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 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批准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
城市绿线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绿地率: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六十;
(四)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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