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法律性质

法律主观: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方式:
1、一般情况下应当将原物返还给另一方当事人 。
2、如果无法返还原物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3、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取得财产的 , 则双方都负有返还义务 。
4、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返还义务的 , 重合的部分可以冲抵 。
5、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
法律客观: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均交付财产的作双方返还 。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 。返还财产的目的是将因合同无效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恢复到没有合同关系之前的状态,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财产关系上所造成的影响 。以上是通常的作法,在具体处理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一)返还财产的关系是一种回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因而它不是一种过错责任 。不要求返还财产的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合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关系取得、占有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 这种取得因无合法根据,就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二)返还财产,是以财产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的,否则 , 就构成了《合同法》第58条所指的“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 。“不能返还”财产,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 。事实上不能返还,主要指标的物灭失且无替代品 , 或者毁损严重无法修复,或者标的物属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无形财产,或者所给付的是各种劳务及物的使用等情形 。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移给善意第三人 , 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了该项财产所有权,根据善意取得制度 , 所有人无权向善意第三人要求返还财产 。(三)《合同法》上所指的“没有必要返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当事人互相协商后,认为原物虽存在,但采取不返还原物的方式于双方并无损害,因而以保留各自取得的财产作为处理无效合同的一种方式 。但这种保留方式,必须是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 。其次 , 原物虽存在,如果返还原物会加重当事人的经济损失,造成资源浪费,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则也属于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 。如有的标的物为零部件,该零部件虽然存在,但已装入整机 。如返还原物 , 从整机上拆下,不仅使整机受损,零部件也受损 。因此在具体处理此类无效合同时 , 如机械地照搬返还原物,则会扩大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 。而只能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采用折价补偿作为“返还不能”和“没有必要返还”的救济措施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
居间合同的性质主要是属于一种中介服务的合同 。
【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法律性质】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