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还是“租车”融资租赁模式背后的真相你了解吗?( 二 )


原审法院作出裁定 , 驳回小松融资租赁起诉 , 宣判后 , 小松融资租赁不服原审裁定 , 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 , 此案争议的焦点为张丽冰等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 从合同信息来看 , 因张丽冰在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验收单以及还款承诺书上 , 以承租方的名义签字确认 , 故主体适格 , 后裁定驳回小松融资租赁起诉显属不妥 , 应予纠正 。
从股权关系来看 , 挖掘机实际出卖人为安松公司、出租方为小松融资租赁 , 承租方为张丽冰 。 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 , 小松融资租赁的大股东为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投资”) , 持股比例100% , 是小松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 根据官网信息显示 , 小松投资成立于2001年2月 , 是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即小松集团)的中国地区总部 , 负责小松集团在华所有业务 。
李茹告诉采访人员 ,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 , 销售人员还存在未将关键部分做明显提示的行为 。 零售金融专家苏筱芮指出 , 金融业的销售误导行为时有发生 , 跟销售队伍准入门槛不高、销售人员资质良莠不齐有关 , 因此需要出台专门办法进行规范 , 不过从金融消费者角度看 , 也需要提高警惕意识 , 认真审阅索要签署的协议 , 慎重签字 。
彭位进一步介绍称 , 此类案件消费者必然会签订购车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 合同内容也会有比较明显的“租赁”“承租方”“出租方”等字眼 , 对此类案件更加合理的解释是销售人员的错误解释和引导 , 让消费者误解了“购车”和“租车”的区别 , 甚至部分消费者认为签订合同只是一个形式而已 。 这也是为何“买车”会变“租车”的核心问题 , 消费者不具备区别分期付款购车和融资租赁租车的法律知识 , 加上销售人员为了业绩 , 故意为之的错误解释和引导 , 共同导致了该问题的发生和滋蔓 。 消费者最应该做的是向当初进行错误解释和误导销售的销售公司和业务人员追责 。
客户资质审核不严成行业通病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 ,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 , 但近年来 ,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 , 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 , 再加上融资租赁业务的门槛较低 , 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 , 在经营过程中也暴露出一定风险 。
回溯历史 , 2018年以前 , 融资租赁还未被纳入统一监管格局 , 2018年5月14日 , 商务部办公厅正式公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 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
在随后 ,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 , 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根据《办法》 , 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 融资租赁业务 ,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
《办法》第十六条显示 ,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 , 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 。 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 , 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 , 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
苏筱芮进一步指出 ,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 , 上述案件中王杰并没有偿债能力 , 而张丽冰也未明确表达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意向 , 反映出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业务“三查”不到位 , 未严格进行客户资质审核 。 在《办法》颁布后 , 各地正在陆续制定融资租赁相关的监管细则 , 未来行业需要以合规为本 , 坚守融资租赁本源业务 , 对于消费者来说应该需要提高警惕意识 , 选择正规机构 , 在认真审阅协议的基础上再进行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