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娃照片制作成软色情表情包?低俗、无趣、违法( 二 )


国际人权层面 , 《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 ,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 , 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 , 以防止利用儿童充当淫秽题材等 。 中国不仅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 , 且已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全面承担起防治儿童色情制品的国家责任 。
我国法律明确肯认儿童是平等、独立的法律主体 , 其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容任何组织和个人肆意损害 。 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的有关规范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09条) ,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110条、990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1019条) 。 利用特定儿童影像制作、传播色情或软色情信息或制品 , 显然损害到儿童个体的上述权益 , 儿童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相关违法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 具体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多种形式 。
同时 , 针对色情行为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明确规定 ,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 第77条将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 , 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的行为界定为网络欺凌行为 , 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 ,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 防止信息扩散 。
除了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依法寻求上述救济外 , 该法第五章还详细规定了网信部门及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各部门的职责 , 信息处理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 。 而且 , 该法第79条还确立了全民监督和举报规则 , 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 都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
关于此种违法行为的后果 , 该法第121条规定 , 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此外 ,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包括图片);散布他人隐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都是违法行为 。
依据刑法 ,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 可能构成犯罪 。 如果儿童软色情表情包有可能被认定为“淫秽信息” , 此类表情包的制作者、传播者都有可能被追责 。
杜绝色情表情包 需齐抓共管
如何杜绝此类表情包的传播 , 邓丽认为 , 在具体实践中 , 对于利用儿童影像及形象制作、传播色情或软色情信息或制品的行为 , 国家执法机关、网络从业主体乃至全体公民都应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 致力于净化网络空间 , 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 护卫人类社会的未来建设者 。
在法律救济方面 , 不仅受害儿童个体及其监护人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 有关国家机关也要善尽职责 , 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项制裁机制对利用儿童形象大肆制作、传播色情信息的市场主体、网络从业主体等予以清理和整顿 , 比如检察机关在公诉机制之外运用公益诉讼机制 , 更有效地遏制此种亚产业、亚文化的蔓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