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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姐的钱到底能不能拿到,其他劳动者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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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终于拿到
“留痕”非常重要
采访人员正在盒马鲜生门店外面跟应大姐沟通,她接到了一个电话, 正是之前跟她联系过的,那位盒马鲜生总部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
应大姐接到的电话:“大姐,你现在人空了吗,下班了吗,你人在哪里,要不我过去找你吧 (应大姐:哎呀不好意思,我已经到庆春(店)门口了) 你和采访人员一起吗(是的是的。)”
应大姐说,工作人员表示要对此事进行调查,希望跟她当面沟通,但提出要避开门店。应大姐跟对方约在了门店旁边的一个商场见面。现场等了一会儿,几名盒马鲜生总部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不过表示,要跟应大姐单独沟通。在上次采访时,柚子供应商的劳务外包公司工作人员,表达过这样的观点。
柚子供应商的劳务外包公司 工作人员:“现在的问题是很简单的事,你是做我们的活吗 (应大姐:你怎么这样说呢,我都打了工时) 但是你给我的是佳农的解聘书,跟我们没关系啊 (应大姐:跟你没关系,现在我剥柚子的钱,我不是打卡了吗,你们这个群里,我都打卡了呀) 但问题你是佳农的人,跟我们没有关系啊 (应大姐:那我剥柚子的钱 那我不是白剥的吗,佳农跟你没关系,但我剥柚子跟你有关系啊) 重复用工是犯法的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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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用工是犯法的吗?就算是重复用工,应大姐能拿到劳动报酬吗?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人员去请教了律师。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游洪光:“重复用工的话,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说是违法的,也没有说,一个劳动者,只能在一家用人单位就职,现在我们是比较欢迎,灵活用工,以及盘活我们的劳动力资源,在可能的情形下的话,劳动者,特别是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他可以在多家用人单位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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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洪光律师表示,具体到应大姐这件事,主要还是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以及用人单位有没有相关制度,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看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民主,以及有没有进行公示,不过游律师强调,这跟劳动者能不能拿到报酬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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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律师分析,应大姐属于退休人员,签署的这份聘用协议,本质上属于劳务关系,跟劳动合同不一样,因为协议上已经有了相关约定,所以被解聘以后,是拿不到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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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游洪光:“劳动合同关系的话,它是存在两个不同的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不平等的主体,因为用人单位比较强势,劳务关系呢,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像劳务关系,它给劳务人员,它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存在相关的一些赔偿啊,经济补偿啊,但是劳动合同就有。”
但游律师说,该给的劳动报酬,还是要给应大姐的。在他看来,柚子供应商的外包公司,让应大姐去找盒马鲜生核对考勤,也不大合适。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游洪光:“她有去打卡,但是说,它内部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它如何去做一些衔接,应该是这两者之间,他们要去衔接好,而对于劳动者来说,我做一天工作,付出了一天,就应该拿到一天的报酬,而且我提供了初步的证据,作为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它也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考勤记录,这是它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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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律师分析说,应大姐这件事,吃亏在去做剥柚子的工作时,没有签下书面协议,遇到这种问题,“留下痕迹”就很重要了。比如应大姐有打卡记录,也有跟劳务公司沟通劳动报酬的聊天记录,但缺少了跟盒马鲜生方面沟通的证据。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游洪光:“三方的话都知情,这样的情况下是最好的,特别是用人单位,有相反的,比如说禁止重复用工,或者说禁止兼职之类的,这个时候的话,就更应该有相关的反馈,或者告知,对于应大姐来说,会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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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律师举了个例子,应大姐兼职剥柚子的这段时间内,如果给盒马鲜生的管理人员发个消息,只要是跟剥柚子这件事相关,不管对方是否回复,都能作为她维权时的证据。应大姐后来反馈说,现场沟通后,盒马鲜生的工作人员核算了一下,当面转给她九千块钱,她会把这笔钱核算后,打给原来一起剥柚子的同事们。盒马鲜生方面回复采访人员称,他们绝对不允许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针对应大姐说的其他问题,已经成立专项组调查,一经查实,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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