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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葡萄酒,很多人都会想到法国波尔多葡萄酒,其在葡萄酒行业闻名遐迩,有较高的市场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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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高品质需求,被告人赵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BORDEAUX”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葡萄酒,涉案假酒7万余瓶,货值金额约140万元。日前,嘉定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赵某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
2015年底,赵某等人出资成立一家葡萄酒有限公司,主营生产销售自主品牌葡萄酒。2018年起,王某任公司法人,并负责产品销售。然而自主品牌葡萄酒销量平平,为牟取更大利益,赵某等人决定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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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不仅自行生产假冒波尔多葡萄酒,还帮助客户姜某代加工假冒波尔多葡萄酒。2019年3月起,赵某、王某、姜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姜某提供酒标委托加工,被告人赵某、王某在其经营的公司厂房内,提供酒汁和酒瓶,并通过灌装、贴标、装箱等制作流程,生产假冒波尔多葡萄酒。截至案发,被告人姜某共订购假冒“BORDEAUX”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葡萄酒6万余瓶,货值金额88万元,均被其销售给他人。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王某自行生产、销售假冒“BORDEAUX”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葡萄酒,货值金额25万余元。此外,警方从赵某经营的公司仓库查获假冒波尔多葡萄酒1.6万余瓶,货值金额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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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介绍:“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可以作为注册商标获得刑事司法保护。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有自主品牌葡萄酒,却在自主品牌葡萄酒上,使用了‘BORDEAUX’地理标识集体商标。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BORDEAUX’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行为,认定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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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姜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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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赵某等人的制假售假行为,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扰乱了葡萄酒市场。消费者在选购进口葡萄酒时,需要细看进口商品的中文标签,辨别产品质量。同时,必须前往正规商家处选购,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名牌”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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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牌”卖假酒,涉案140万元!|嘉检说法| 货值】【来源:上海嘉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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