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会馆与社会治理——以江西会馆为中心的思考

作者:李平亮(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明清时期江西会馆文献整理与研究”〔20AZS018〕的阶段性成果)
明中期以降,中国传统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动。随着赋役制度的改革和市场体系的形成,社会流动性逐渐加剧,工商活动日益活跃,工商会馆、行业公所与善会善堂等民间组织应运而生,成为维系基层社会经济和文化秩序的重要力量。有清一代,随着官方行政职能的萎缩,会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辅助力量,出现了地方社会“自治化”倾向。笔者试图以江西会馆为中心,透过治理领域、管理体系和文化资源,展现清代会馆参与社会治理的多元面相,揭示会馆这一民间组织构成社会治理体系重要一环的内在机制和历史逻辑。
商事、公益与政务
清代江西会馆参与社会治理主要表现在商事、公益和政务三个领域。就涉及对象而言,商事又可分为本省商人之事和他省商人之事。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在上海经商的袁章煦、王振凤等人鉴于“每逢运货到上,价值参差不一,以致各业难以获利”,故倡捐资,购地建基,“以便起造会馆,将后条规有赖。凡在同乡贸易,不致涨跌参差”(《上海县为江西会馆房产立案告示碑》)。可见,上海江西会馆的创建,实为在沪江西商人谋求建立市场秩序的产物。
除了自我管理外,江西会馆还参与到制订和修正行业规范中。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在滇省从事棉花贸易的抚州商人熊积山、梅占先、罗鼎等人,针对“秤制、银色各项均不画一”的现象,呈请官方重新议定行规。经昆明县官员查核上报,云南布政使江兰议定了7条棉花买卖行规,涉及银花、棉价抽用、棉花投行等。事后,抚州商人以“棉花会”名义将官方禁令刻碑立于昆明江西会馆(《昆明江西会馆棉花行规》)。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津市江西会馆纸商针对牙行强勒现象上诉官府,“严禁该牙户等无庸多索用钱,把持生理,并各铺店自于外市买回零售货物,概不得勒令投行纳用”(《津市万寿宫志·轶事》)。
随着经济实力的扩张,江西会馆逐渐衍生出诸多功能。除了设立义庄、义冢等服务于同乡的慈善设施外,还逐渐参与到客居地的公益活动中。如澧州津市原先以太平桶作为救火之用,效果有限。道光十年(1830年)至同治十二年(1873年),江西会馆各行号共同捐资,先后建造水龙3架,组成了效率更高的救火组织——水龙公所。此外,津市、洪江两地江西会馆均与他省会馆一道,成为育婴、义渡等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和管理者。同治五年(1866年),津市江西会馆仿照楚北“生生堂”,建立同善堂,“约集五省及本地殷实富户公正绅耆共襄善举,首育婴,次医药、惜字,次棺木,次寒衣”(《津市万寿宫志·章程》)。光绪五年(1879年),包括江西会馆在内的“洪江十馆”绅首与恻隐堂、团防局共同捐资,兴建育婴堂,此后陆续经营恻隐堂、义渡和救生船等公益事务(吴晓美:《商镇兴衰:洪江的商业历史与地域社会建构》)。
除了主导地方公益活动外,江西会馆还在官方要求下成为仓储、筹饷等政务的执行者。如《津市万寿宫志》记载:“遇有官长札办公事,如捐助军饷及工筑、储积、善后诸大务,则凡绅耆有名望者、俊秀有才识者、富厚而馆中出力最多且久者,皆约至‘恭敬堂’,平心参酌,互相赞替,实事求是,期于有裨益而无窒碍。”此外,在一些江西商人大量聚集的市镇,江西会馆及其首士还被赋予维持地方治安的角色。同治五年后,“洪江十馆”及其绅首取代本地士绅,成为团练经费的筹捐者,丰城人潘瑞堂、清江人聂仪龙、聂容垫,新淦人卢碧潭、杨映彪,庐陵人刘凤健先后办理团防。光绪十一年(1885年),会同县令汪文修认为洪江“市面繁盛,五方杂处,良莠不齐”,于是开设保甲局,从十馆绅首中选出包括江西临江人刘宗昭,南昌人潘邦桢、宣斯美,抚州人周士琳,吉安人朱书勉在内的19人,专办保甲事务(《洪江育婴小识·识保甲》)。从商事到政务,既是江西会馆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表现,又是其建构自身权势的政治策略。
首事、值年与客总
清代江西会馆社会治理能力的不断增强,得益于由首事、值年、总理以及客总构成的多级管理体制。所谓“首事”,指会馆的管理人员,也是会馆事务的决策者。“首事”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商号。如津市江西会馆临江府首事中不乏同仁昌、聂隆盛、聂隆升、隆兴和等商号。所谓“值年”,指当年负责会馆事务之人。府馆的“值年”,由推选出的首事按年轮值。如乾隆六十年(1795年),贵阳江西会馆真君殿重修,临江府首事“纠集同乡,共襄盛举”,节有余资,于是创立真君会。嘉庆十年(1805年),吉安府值年经办首事刘访贤、彭庆安等人募银500余两,与其他五府同修三官、财神二殿(《万寿宫徵稽谱·左右客厅碑文》)。省馆的“值年”,由各府馆首事中推举人员组成。如津市江西会馆首事,“历由南、抚、吉、临各郡馆公举一人,经理馆中事件,更举二三人襄佐之”(《津市万寿宫志·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