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法既是江西会馆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的保障,也是其确立自身权利的选择。同治十二年,佛山江西会馆在镇上购地建立义庄。然而,当乡人灵柩进庄时,“突有匪徒,藉端阻扰”。为此,会馆首事王章、刘尧瑞等向南海知县呈请颁示禁令,“嗣后该处义庄,遇有灵柩出进,经由道路,毋得藉端阻挠,希图索诈”。否则,由被害之人投明,保邻将违禁者拿获,送官究治(《禅镇江西义庄官示抄刻碑记》)。光绪二年(1876年),洪江江西会馆召集同乡商人捐资设立义渡,建造渡船四只。此后,为了防止渔利者别起争端,江西会馆具禀会同、黔阳两地官员“立案永存,出示晓谕,以杜恶习”(《洪江育婴小识·识恻隐下》)。不过,虽然江西会馆会通过官法来实现社会治理,但也会根据不同情况加以调适,尽量规避同乡受到官法的惩处。乾隆二十四年,江西人杜辉奇、熊文秀因更夫钱文殴打乡约,贵筑知县审理后,批示将杜、熊二人“递解回籍”。贵阳江西会馆客长魏元明、罗慎思以“二人有年,尚兼身无余积,解归籍地恐难活命”为由,请求“赏准免解,于斯苟活,嗣后二人再不敢多事。倘再多事,民等呈送天台,请法处治”(《万寿宫六府首事排解事件底录》)。
总之,有清一代,在地方政府职能不断下移的背景下,江西会馆的社会治理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逐渐从同乡同业之事扩大到地方公务和行政事务。这种能力的转变,既来自江西会馆日益增强的经济实力和日趋完善的管理体系,又源于其根据不同的治理对象,将乡例、会约和官法融为一体,达到规范乡人行为和行业秩序的目的。清代江西会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多元面相,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会馆这一民间组织构成社会治理体系重要一环的内在机制和历史逻辑。
【清代会馆与社会治理——以江西会馆为中心的思考】《光明日报》( 2022年02月28日 14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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