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儒所揭示的“赋比兴”,在对表现方式的区分与研究上有其合理性!( 二 )


汉儒所揭示的“赋比兴”,在对表现方式的区分与研究上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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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相似的事物必然具有同一性,这就是“‘同类相生’或果必同因。”类似的事物导致类似的事物,相同的结果具有相同的原因。也就是“因为相似,所以相同”。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把自制的小人当作仇人用针来刺,并认为这样就可以使自己的仇人受到伤害而死亡。自制的小人与仇人因为相似而相同,刺小人的行为也与刺仇人的行为因为相似而相同。为亡灵烧纸钱、纸人、纸马也是出于同样的理解。彼此相似是指形貌或行为的相似,而把这种相似理解为相同,就是本质的同一了。此外,“领悟”的相似性同样可以构成同一。“‘内在’与‘外在’、‘本质’与‘非本质’之间无法做截然的划分,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对于神话思维来说,每一项领悟的相似性都是本质之同一性的直接表现。”在这里,领悟的相似完全可以理解为功能的相似、性质的相似,也包括形象的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