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怎样理解疫情产生的不可抗力?
文/海淀法院陈昶屹
当前 , 随着复工复产工作稳步推进 , “新冠”疫情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逐步显现 。 在涉疫情的经济纠纷中 , 当事人最常援引的就是以“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或解除、变更合同的法律条文 。 但是 , “新冠”疫情对经济运营的影响是历史的 , 具体的 , 不能简单认为笼统地提出“不可抗力”抗辩就免责了事 。 因此 , 怎样正确理解疫情产生的不可抗力 , 就对如何正当维权具有了重要意义 。
我国的“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中明文规定的 , 是指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在理解该定义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客观情况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社会异常事变 。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合理地预见;3.该客观情况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 , 即在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下 , 以当事人的能力是不可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4.该客观情况必须是当事人无法按合同关于时间、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标的等约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 抑或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民事权益侵害的全部原因或部分原因 。
司法实践中 , 前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看似简单 , 但不能合理预见这一带有主观性质的构成要件 , 却有比不可避免及不能克服更难把握的特点 , 且随着主体身份的不同、时代背景和科技水平的不同 , 不可合理预见的构成要件需要综合考量 。 当事人在举证时应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一个善良理性之人通常的合理谨慎义务 。 此外 ,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因此 , 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注意一下几点:一、债务人是不可抗力通知的主体;二是不可抗力通知必须在合理期限作出 , 否则无法使债权人及时采取减轻损失的措施 , 难以避免损失扩大 。 当然 , 判断期限是否合理 , 需要考量债务人的行动自由度、通讯手段、债权人能否接收到通知等因素;三、通知的内容需同时包含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和系争合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事实两个方面 , 否则不产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四、债务人不及时发出不可抗力通知 , 应视具体情况 , 全部或部分失去就不可抗力条款所享有的权益 , 但不增加其新的负担 。
【「北京海淀法院」怎样理解疫情产生的不可抗力?】事实上 , “不可抗力”概念是一个复杂的应用体系 , 其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合同责任领域的不可抗力和侵权责任领域的不可抗力 , 后者还包括过错侵权责任中基于“不可抗力”而欠缺过错要件或原因力要件的责任构成阻却事由及无过错侵权责任中的“不可抗力”法定免责事由 。 当然 , 除了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之外 , 在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公用征用补偿、诉讼时效中止等其他领域 , 也可能存在“不可抗力”适用的情形 。 鉴于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新冠病毒疫情引发合同领域的不可抗力 , 所以其他领域的不可抗力就不再赘述 。
提到“不可抗力”就不得不提到“情势变更”及“商业风险” 。 情势变更是一个法律概念 , 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也称做“艰难情势(hardship)” ,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 “商业风险”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 通常是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营业风险 , 更多是作为与“情势变更”这种异常或剧烈经济波动相比较的一种情形 , 一般认为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范畴就不会被认为构成情势变更或艰难情势 。 事实上 ,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是两个非常相似 , 极易混淆的法律概念 , 在当年合同法起草之时 , 就有学者甚至主张 , 情势变更的内容包含在不可抗力的规定之内 , 因此不必在合同法中重复规定 。 最终 , 现行合同法中也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 后来还是在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才加以规定 。 实际上 , 二者既有明显的区别 , 又存在相互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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