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唐代法律制度:律、令、格、式四者并行的法典体系

隋统一全国后 , 重视法制建设 , 开皇元年删定律、令 , 开皇三年再定律、令、格、式 。 唐朝继承并进一步完善了律、令、格、式四者并行的法典体系 。
中国传统的法典体系由律、令、格、式组成 。 律最早出现 , 战国时魏国李悝综合各国法律 , 撰成《法经》六篇 , 秦汉沿用并补充发展 。 令是律的辅助 , 秦汉时期就已经律、令并称 , 二者的区别在于:律为法典 , 侧重对违法行为判刑量罪 , 而令是对规章制度的规定 , 前者重在惩戒 , 后者重在教谕 。
魏晋南北朝都不断总结过去政务实际运作中一些可取的做法 , 编为格 , 作为现在工作的参照 。 式的产生时代没有定论 , 但至迟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产生了 , 睡虎地秦墓竹简保存有战国末期秦国关于司法问题的《封诊式》;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 , 式与格没有严格的区分 , 常同时存在于“故事”一类的文件汇编中 。 西魏大统十年编纂的《大统式》为政府的施政总纲 , 标志着式以独立的法规形式 , 上升为当时的主要法律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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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说:“令是国家制度 , 区分尊卑贵贱的等级;格是政府部门常行之事;式是政府部门遵守的规则 , 国家的政事都与此相关 。 ”综上观之: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 , 是判罪量刑的依据;令是制度、规章的规定;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 , 是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 。

唐律主要经历了从高祖《武德律》、太宗《贞观律》到高宗《永徽律》的发展过程 。 利用隋末农民起义的历史契机 , 唐高祖李渊走上了历史舞台 , 他吸取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 , 认识到民心向背对政权稳固与否有重要影响 , 在法律思想上主张德治为主 , 刑罚为辅 。 因而 , 在初入长安时 , 为笼络人心 , 约法十二条 , 除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等判处死罪 , 其余一概废除隋朝的苛法 。 称帝后 , 他下令制定《武德律》 , 以隋初《开皇律》为蓝本 。 《开皇律》律文500条 , 素有“刑纲简要 , 疏而不失”的美誉 。
唐太宗时 , 宰相房玄龄领衔修改《武德律》 , 删定成《贞观律》500条 , 分为名例、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 , 列死、流、徒、杖、笞五种刑名 。 《贞观律》充分体现了唐太宗用法宽简的原则 , 降低了刑罚幅度 , 减大辟者92条 , 减流放为徒刑者71条 , 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 , 使贞观年间成为极少使用酷刑的历史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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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宗继位后 , 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基础 , 修订完成了《永徽律》12篇 。 因律文表述比较简略 , 实际运用时易生歧义 , 为方便司法实践和规范科举中的明法考试 , 永徽三年(652)长孙无忌领导国内律学名家又撰成《律疏》30卷 , 对律文逐条进行解释 , 次年高宗令将《律疏》附于律文后颁行 , 律疏具有与律文一样的法律效力 。
因《律疏》立足于汉朝以来的立法经验 , 对律文的解释详细而权威 , 还自设问题使之明白易懂 , 故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 《永徽律》也凭借这部疏议而得以流传至今 。 《唐律疏议》被唐以后的封建王朝奉为封建法典的楷模 , 而且被东亚文化圈各国所借鉴 。 今天我们研究唐律 , 一般都从这部永徽年间成书的、我国封建时代保留下来的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议》入手 。

令是我国古代规定政治、经济、法律、军事、文化、宗教等各种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 。 与修律同步 , 唐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时期都曾修订过唐令 , 据“两唐书”记载 , 有《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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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七年令》《开元二十五年令》 , 均为三十卷 。 首先是高祖武德年间 , 定律的同时 , 裴寂等撰定唐令 。 太宗贞观十一年 , 颁布房玄龄等刊定的唐令 , 共30卷1590条 。 高宗永徽年间 , 唐高宗曾令长孙无忌等人修改、撰成令30卷 , 是为《永徽令》 。 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定令30卷1546条 。 可惜的是 , 作为一代盛典的唐令早已失传了 , 不过 , 在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仍保存着一些唐代令的残卷 , 如被割裂分藏于伦敦、巴黎博物馆的几份敦煌文书实为《永徽职员令》残卷 。
另一个了解唐令的方式是参照近年天一阁藏明钞本的《天圣令》 , 天圣是宋仁宗的年号 , 《天圣令》是宋仁宗天圣年间删修的一部令文汇编 , 包括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附捕亡令)、医疾令(附假宁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 。 仁宗以前 , 宋令基本沿用唐令并据宋代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编 , 故每种令文又都分为两个部分 , 前一部分是将旧文与新制参定而成的宋令;后一部分是已经不用的唐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