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及风险控制措施管理规定 制定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顺序

第一章 管理目的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危险源及风险控制措施管理标准化,理顺危险源辨识及风险控制措施的辨识、审批、控制程序,保证生产和检修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布式能源各职能部门与所属区域 。
第三章 相关职责
第三条 分管副总对本制度的实施和改进负领导责任 。
第四条 企管部、厂站运行部负责本制度的控制和保持,不定期检查、考核 。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所属岗位的贯彻和执行 。
第四章 岗位危险源的辨识及管理
第六条 各岗位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危险源及风险控制措施,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应掌握负责的区域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并按风险控制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和管理 。
第七条 班组长应做好本班组岗位检修和工艺处理工作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及其落实(组织岗位人员学习掌握签字,并做好现场落实);安全专员应每天巡视检查危险源辨识和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纠正和考核出现的偏差;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对危险源辨识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情况进行完善并签批,同时到现场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
第八条 采用新工艺、投用新设备,或相关或相近岗位发生安全事件,如有新的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须组织有关班组岗位,做好危险源辨识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变更和修改,上报公司企管部和安全管理部门评估、审批,并通知各班组、岗位进行管理、控制 。
第五章 检修危险源的辨识及控制工作
第九条 列入计划内的小修、中修、大修项目、重要的操作及检修(涉及有毒有害、高温烫伤、酸碱灼蚀、易燃易爆、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动火接电等危险作业),相关部门组织辨识危险源、制订控制措施,由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公司企管部和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
第六条 抢修、临时突击任务,检修负责人应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并安排监护人,在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监护人的监护下开工 。监护人应由司炉、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对现场危险源临时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以上情况可不做书面危险源辨识材料,但应在检修结束后总结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
第十条 日常检修、消缺及工艺操作,应辨识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涉及动火、接临时线、登高作业等危险作业的项目,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批准实施;其他项目由安全主管审批并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危险源首先由该项工作负责人组织参加本次检修的人员辨识,制订风险控制措施 。同时,该项目负责人是现场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主管安全员为措施的监督执行者和确认者,严禁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即自行开工 。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在我公司施工或检修,应执行《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安全协议签定、施工项目危险源辨识、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和现场落实,涉及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动火接电等危险作业的,必须办理并落实有关作业许可及规定 。
第十三条 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期为操作、检修前期准备至施工结束全过程,中间不得中断或取消 。
第十四条 工程执行过程中,安全主管不定时进行巡查,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给予纠正和考核 。
【危险源及风险控制措施管理规定 制定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顺序】第十五条 已执行的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由各部门自行保存,保存期3个月 。
第六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各运行、检修班组成员、班长,须做好对本部门的前期危险源辨识,制定并现场落实好风险控制措施,部门安全员、部门负责人应对危险源辨识、风险控制措施制定的有效性进行完善、签批,并做好控制措施的现场监督、落实和记录保持 。
第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控制措施制定的,扣罚50元/次;未办理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的扣罚100元/次;
第十八条 安全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扣罚30元/次
第十九条 部门安全员以上人员按本规定扣罚金额的10%进行扣罚 。
第二十条 发生违反此规定之行为,除按《安全专项考核标准》扣罚外,另扣绩效分1分/10元,扣完为止;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绩效分全扣,并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