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河北: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费用减免,如有未落实请拨12315举报( 二 )


——2020年03月0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民航函〔2020〕145号)
三、关于征信服务收费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
——2020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
四、关于融资担保费用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
——2020年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4号)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支持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免收担保费或降低担保费率至1%以下,对提供蔬菜、禽蛋奶等生活物资的重大或直接保障民生的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比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担保费0.5-1个百分点。
——2020年2月11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冀金监通知〔2020〕6号)
充分发挥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促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率由1.5%降低为1%。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金融机构给予贷款展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同等担保展期,展期担保期内免收担保费。对申请额度30万元(含)以内续保客户和30万元(含)以内“政银担”前置推荐客户,一律取消反担保要求。
——2020年2月24日,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20〕21号)
五、关于房屋租金
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
——2020年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委《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
——2020年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
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应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免收自2020年2月5日零时至2020年3月5日零时租期租金,按照双方签订承租合同约定数额的50%收取自2020年3月5日零时至2020年5月5日零时的租金费用。
——2020年2月8日,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减免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商服贸函〔2020〕6号)
六、关于非居民用气价格
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门站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1%;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2 月22 日-3 月31 日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24%,4 月1 日-6 月30 日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1%,期间国家发改委有相关规定另行通知。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