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出嫁女与归宗女的财产继承制度,根据不同情况有着不同的继承方式

女子到了婚嫁年纪 , 父家就会为其选择夫家嫁给他人为人妻 。 在传统的古代社会 , 女子适龄不出嫁是一件耻辱的事情 , 女子的婚嫁也不是由自己决定 , 而是要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准 。 成年后依旧在家选择招婿入赘的女性是非常少的 , 大部分成年女性都会选择出嫁 。 女性出嫁 , 从父家搬到夫家居住 , 自此成为夫家的一部分 。 从出嫁开始 , 她们与父家的关系由亲到疏 , 与夫家的联系日渐紧密 。
一、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制度
1.户绝条件下出嫁女财产继承权
在传统的古代社会 , 女子一旦出嫁就被视为离开宗族 , 彻底成为外人 , 虽然亲情的连接不可能因为出嫁就斩断 , 但在宗庙礼制和伦常思想下 , 出嫁的女儿已经无权参与父家的事务 , 自然也不再具备遗产继承的权利 。 只有在户绝的家庭中 , 父家没有延续香火的男丁 , 这时已经出嫁的女才可能会拥有部分财产继承的权利 。 《宋刑统》规定:“父母都去世 , 且家中没有男性后代 , 只有出嫁的女儿 , 可以按照法律将资产给予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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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律还规定了限制条件:“如果在此之间心思不正 , 孝道不全 , 和她的丈夫合谋来侵吞父家的财产的 , 由所在地的官吏认真调查 , 如果有上述情形的 , 就不算在可以获得遗产的人员之内” 。 这里体现了宋代法律中关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 。
除了这两条法律之外 , 《宋刑统》又补入:“臣等请求今后所有户绝的家庭 , 他们所有的店铺宅邸、畜牧资产、财产、除了丧葬费之外 , 如果有出嫁的女儿 , 留给她们家产的百分之三十 , 剩下的所有财产收归国有 。 如果有田产的 , 就分给他们的近亲属”
从这条法令中可以看出,出嫁女是拥有部分财产继承权的 , 但是仅限于可以转化为金钱的财产 , 对于田产 , 出嫁的女儿是不能继承的 。 《户绝条例》中规定:“户绝家庭没有女儿的 , 可以给丈夫的姐妹们一些遗产” 。
该法令同时也规定了不许分割田产 , 可以看出来在小农经济为主的古代社会 , 田产对于维系宗族宗庙的重要意义 。 但是 , 随着手工业的发展 , 田产也不是绝对不能由出嫁女继承的 。 天圣六年时已经有判例记载出嫁女获得继承的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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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典籍记载 , 雄州张氏家中后继无人 , 就将部分财产留给了女儿 。 《清明集》中看出,南宋时期已经有出嫁的女儿继承到田产了 。 例证如下“户绝家庭命继子必须严格地按照规矩 , 既有情理又遵法规 , 必须情法两尽 , 才能各得其所 。
说江齐戴没有儿子 , 死后其兄弟江渊的儿子江瑞可以作为江家的命继子但是江家的其他族人不服 , 认为江瑞不能尽后人的责任 , 所以打算以江超的孙子江禧来继承将齐戴 。 族人因此争吵不休诉之法庭 , 负责本次案件的判官三审其案 , 想要使情理和法理两尽 , 于是综合全部事实判决由江家盖侍郎来决定命继子来平息族党的争议 。 ”
《宋刑统,户婚律》中记载着关于出嫁女的法规:“臣等请求今后所有户绝的家庭 , 他们所有的店铺宅邸、畜牧资产、财产、除了丧葬费以外 , 留百分之三十给出嫁的女儿 。 剩下的所有财产收归国有 。 如果有田产的 , 就分给他们的近亲属” 。
后来官府又对分配数额进行了规定:后继无人的家庭中 , 财产应该留给留在家中的女儿 , 如果财产多于一千贯 , 可以将其中的一份给予已经出嫁的女儿 。 如果家中没有在室女 , 只有失婚归宗而来的女儿 , 就给归宗的女儿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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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三分之一中取一半给已经出嫁的各个女儿 , 不够两百贯地给一百贯 。 如果不满一百贯的话就全部给予 。 如果既没有在室女又没有归宗女的话 , 就给出嫁的女儿部分 , 到两千贯为止 , 如果户绝家庭的遗产超过两万贯 , 应该报请所在地管理裁决 。 从上述法令的规定来看 , 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制发展到南宋时期已经是相对完善了 , 在户绝条件下不仅可以继承田产 , 在具体的财产份额方面法律也有详尽的规定 。
2.立有名继子时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
在绝无继子的情况下 , 基于人情和法理 , 已经出嫁的女儿获得一部分遗产是自然而然的 。 因为无论如何一家的财产不能全部交予外人或者收归官府 , 无论是出嫁女还是归宗女 , 即使已经嫁做人妇脱离父家 , 由于血缘亲疏的关系 , 作为唯一后人的在室女理应获得部分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