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路怒”莫触法!,不满别人按喇叭将人打伤被判赔偿又获刑
“路怒症”就是带着愤怒去开车 , 俗称“开斗气车” , 在交通违法行为上表现为强行变道、超车、违法抢行、不按规定让行等 。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显示 , 近年来 , 因“路怒症”引发的交通事故起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 因“路怒”引发犯罪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 4月9日 , 灵宝一司机因不满后车司机按几下喇叭将其打伤 , 不仅赔偿对方10万元 , 还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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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当初是自己对交通规则不熟悉 , 后面车司机就是按几下喇叭催促我可以直接掉头 , 我就冲动之下开车追上去 , 和那名司机发生冲突 , 现在想来真的是后悔自己当初的行为……”当被告人申某收到灵宝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后说道 。
经审理查明 , 2017年9月8日早晨 , 在灵宝市函谷路某小区门前路边 , 被告人申某在等红绿灯时 , 因被害人苏某在其后面按喇叭催促 , 使被告人申某违反交通规则 , 被告人一气之下追上被害人与其发生争执 , 引发打架 , 致苏某左腿受伤 。 经法医鉴定 , 苏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 案发后 , 被告人申某与被害人苏某达成赔偿协议 , 被告人申某赔偿苏某损失10万元 , 被害人苏某对被告人申某表示谅解 。 2019年3月15日 , 被告人申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
法院判决
灵宝法院认为 , 被告人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人轻伤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应予惩处 。 被告人申某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是自首 , 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 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认罪认罚 , 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 , 并适用缓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 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当初是自己对交通规则不熟悉 , 后面车司机就是按几下喇叭催促我可以直接掉头 , 我就冲动之下开车追上去 , 和那名司机发生冲突 , 现在想来真的是后悔自己当初的行为……”当被告人申某收到灵宝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后说道 。
法官提醒
“忍一时风平浪静 , 退一步海阔天空” , 随着城市汽车普及率的提高 , 司机朋友更要遵章守纪、文明驾驶 , 学会谦让和体谅 , 切勿做“路怒族” , 意气用事导致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 等到冷静下来 , 却已经追悔莫及 。
延伸阅读
路怒症的几种表现
1
开车“骂人”成常态
2
驾车情绪容易失控 , 一点儿堵车或碰擦就有动手冲动
3
喜欢跟人“顶牛” , 故意拦挡别人进入自己车道
4
开车时和不开车时脾气、情绪像两个人
5
前面车辆稍慢就不停鸣喇叭或打闪灯
6
危险驾驶 , 包括突然刹车或加速、跟车过近等
“路怒”者容易触犯的法律问题
“路怒”之时强行超车 , “怒”出交通肇事罪
案例2016年5月9日上午 , 沈某驾驶奔驰轿车在石桥路遇到杜某驾驶的本田轿车 , 就准备超车避开杜某 , 可他往左打方向 , 前面的本田车就往左开 , 他往右打方向 , 本田车就往右开 , 如此持续了好几分钟 。 沈某寻了个空当超车成功后 , 便挡在本田车前不肯避让 , 还故意急刹车 。 杜某气急之下 , 一踩油门欲强行超车 , 由于操作不当撞翻了奔驰车 , 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 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 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刑事拘留 。
点评这是一起因开斗气车而引发的犯罪 。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 , 行为人只要实施交通违法行为 , 且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 , 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 ,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构成交通肇事罪:(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 ,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本案中 , 杜某开斗气车 , 又违法强行超车 , 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 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 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 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