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宋代强调保人在契约中的责任,以契约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二 )


【爱历史】宋代强调保人在契约中的责任,以契约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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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契约中 , 可能会由不同的人实施促成契约和提供担保的行为 。 他们也会出现在契约的开头、中间或落款等位置 。 同时 , 契约可能也会记载他们的大致地址、与借贷人的身份关系等信息 。 称呼不影响保人在契约中的责任 。
对于促成契约的人,当时人们并未将保人当作完全固定的称呼 。 宋代法律 , 也没有对其固定使用一种称呼 , 曾出现牙、牙人、牙保等称呼 。 宋代契约使用的称呼更多 , 比如口承人、口承男、口承兄、牙保、牙人 , 等等 。
而且在同一份判决书中 , 对同一人存在同时使用牙人、牙保的情况 。 法律和实践都未对其形成固定的称呼 , 同时也都强调其在契约中的责任 。 虽然保人在当时没有固定的称呼 , 但是其已经参与到具体的契约之中 。
其行为就会影响到契约双方的利益 。 如果保人违法促成契约 , 自己获利的同时将会损害钱主或业主的利益 , 那么保人就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 而且当时对保人没有固定的称呼 , 人们需要通过关注行为来确定这一类人 , 以便于其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
三、两者结合保人责任的不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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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要规定 , 保人实施的哪些行为是违法促成契约的行为 , 保人要对这些行为承担哪些责任 。 同时 , 契约会确定保人可以做什么事 , 还有保人如果不做这些事会承担什么责任 。 两者可以算是保人在契约中责任的不同方面 , 相互结合使得对其责任的确定较为完整 。 法律关注保人不能做什么 。 宋代法律关注保人不能对契约方欺瞒事实 。 保人“正当的做法是要先着手验明卖主对所拟典当或出卖的田宅等物业” 。
若保人未经许可而借用业主尊长的名义 , 促成与他人的典契 , 则法律规定处罚保人 。 若保人隐瞒亲邻竞价的情况而促成契约 , 法律同样处罚保人 。 保人故意促成典、卖盗物的契约 , 则受到包含赔偿钱主损失的杖刑 。
在有关借贷契约的法律中 , 如果保人促成对出借人有所欺骗的契约 , 那么保人就要承担违法促成借贷契约的责任 , 同时也可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 同样 , 如果保人违法促成私人间的有息借贷契约 , 那么其也要承担这两种责任 。
在有关倚当契约的法律中 , 其强调保人不能损害钱主一方的利益 , 尤其在重叠倚当的情形中 , 法律对保人规定了较重的违法促成契约的责任 , 包括赔偿对方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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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敕规定 , 如果保人促成有关违法标的物的倚当契约 , 则至少受到杖一百的刑罚 。 法律规定本身 , 表现出保人的行为不能损害钱主一方的利益 。 这种考虑通过规定保人不能做什么体现出来 , 也为契约各方约定保人可以做什么预留一些空间 。
契约关注保人可以做什么 。 契约关注保人可以做什么 , 也就是关注其实施的具体行为 。 在文献中 , 这些行为主要表现为保人的署名位置和包含保人的表述 。 保人在契约中的署名位置不同 , 可能代表其可以做的不同事情 。
在典契中 , 保人在正文中署名 , 可能表示其对物业本身是否会引发纠纷负责 。 而在南宋的一份卖山地契中 , 保人在契约中出现两次 , 并在尾部署名 。 按照法律规定 , 此时保人可能承担由自己的违法促成契约的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
保人的促成行为也基本覆盖买卖契约的签订过程 。 契约此时就关注保人在这一过程中做的事 , 如果存在违法情形 , 那么保人要对其负责 。 在借贷契约中 , 双方关注保人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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