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 网络赌博研究系列捕鱼游戏中公会渔盟被用于赌博情形( 二 )


由于捕鱼游戏平台自行组建官方银商,再结合平台内的捕鱼游戏,使得赌客的赌博活动有了网络空间,也使得赌客的投注和赌资的结算通道形成,属于典型的开设赌场行为 。
(二)捕鱼游戏平台明知银商存在而主观上持“放纵”态度,客观上从银商获利
很多捕鱼游戏平台,为了避免打击,官方会建立一整套规范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但是在发现平台内存在银商后,采取不予打击的禁止的态度,而且从银商利用游戏内公会、渔盟功能模块组织赌博活动或投注和兑换行为中获利 。
此时的捕鱼游戏平台获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因为赌博活动所带来的金币的销售款,一个方面是因为公会和渔盟的组建和相关活动消耗的虚拟道具和金币 。
在这种模式之下,银商主观上从赌博活动中的获利意图和捕鱼游戏平台借助银商的行为实现获利的意图高度重合 。捕鱼游戏平台和银商之间已经基于“获利”实现了主观趋同性和附和性,使得赌博行为的发展和捕鱼平台之间建立了完整的因果关系 。
在此种情形下,捕鱼游戏平台的经营者涉嫌的罪名就是开设赌场 。但是公检法机关具体依靠哪些事实和证据来得出捕鱼游戏平台存在“放纵”银商行为进而构成开设赌场是司法实务中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地方 。特别是捕鱼游戏平台存在一套完整的合规运营制度的情形下 。关于如何审查和判断的内容参见《网络赌博类犯罪研究系列(二十四)公检法认定捕鱼/棋牌类APP或程序为赌博软件的思路》 。
【二十六 网络赌博研究系列捕鱼游戏中公会渔盟被用于赌博情形】本文是车冲律师结合办理计算机/捕鱼游戏开设赌场案件中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希望对该类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