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法定职责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前段时间网络流传一张幼儿园教师在朋友圈发布男童闻大人脚的照片,引起网民广泛关注,相关的责任人也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

浅析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法定职责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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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让学龄期儿童上幼儿园是普遍的选择,为此,有些房产公司将幼儿园建设作为房产品牌销售的一部分,可见,家长对幼儿园的重视 。那么,对于幼儿园,法律又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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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7月5日,原告监护人袁某与某早教中心签订《幼托服务协议》,约定该中心向原告监护人提供幼托服务,入托时间: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9月6日 。原告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2020年7月6日12点37分,原告在该中心一个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教具上摔下,导致原告受伤 。某医院DR影像检查报告单临床诊断:右尺桡骨骨折 。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某早教中心与原告监护人签订幼托服务协议,在入托期间对原告负有管理义务,因某早教中心未尽到看管责任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浅析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法定职责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案例分析


目前,我国法院普遍认定学校对未成年人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责任,而非委托监护责任,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少民初字第422号判决认为:“田某某在被告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幼儿园的基本职能市对学生进行教育、发展其智力、培养其能力,其履行的是教育和管理两种职能,而不是由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行约定的委托监护关系” 。
而在法院认定的特定条件下,教育、托管机构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在陈甲与福州市某小学、潘某某、第三人陈乙侵权责任纠纷中,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小学收取原告及被告潘某某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监护人支付的全托费用,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委托监护及有偿托管合同关系,被告某小学自收受全托费用之日起接受寄宿学生在校寄宿期间的监护人之职责 。”
有鉴于此,对“教育、托管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虑机构特点,审慎认定双方关系;同时应注意不要混淆委托监护责任与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①
浅析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法定职责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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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在民法典中,对教育机构的的责任的规定主要为: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2、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对于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生活、学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以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来判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
上述案例中,因某早教中心未尽到看管责任,导致孩子受伤,法院依法判令某早教中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3、孩子是每个父母的宝贝,宝贝受到一点伤害,父母都是会很心痛的 。作为父母,作为孩子法定的监护人,也应当及时跟孩子沟通,了解孩子在幼儿园,在学校的学习情况,更要了解孩子的生活情况:与小朋友之间的关系、与老师之间的关系等情况,帮孩子分析问题,帮孩子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
同时,对于侵害孩子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反击,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子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诚哉是言也” 。(刘浩律师)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2021版,法律出版社,第10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