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分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以下文章来源于公涛的交通法治随笔 ,作者公涛
近期在网约车执法实践中,发现持有合法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所谓的“三证齐全”),从事了以下行为,给一线执法人员造成了困惑,作者试分析其行为是否合法:
一是车辆和人员同时接入两家或两家以上平台 。
大致情形是:在大平台还没有取得当地许可的情况下,小平台首先获得了许可,一部分车辆和人员通过小平台申请办理了双证,然后再到大平台注册接单 。在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但在2016年7月26日公布的正式稿里,这一条被删除 。交通运输部相关专家是这样解释的:“《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网约车能否加入多个平台进行限制,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一辆网约车加入多个平台时,各地应具体明确车辆、驾驶员与多个平台间的管理责任和关系 。”因此,国家层面,并没有禁止同时接入两家或两家以上平台这种行为,而是将决定权放给地方具体规定 。那么地方层面呢?像青岛、合肥等少数地方的实施细则里明确规定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以上网约车平台从事经营”,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措施,强制力明显不足 。除此之外,大多数地方的实施细则紧紧跟随国家脚步,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因此,作者认为,界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主要看地方规定 。作者推测,在大多数地方,这种行为并不违法——法无禁止即可为 。当然,多平台接单带来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平台应该采取措施预防这种“擦边球”行为可能带来的安全后果 。
二是从事起讫点都不在许可区域的网约车经营活动 。
大致情形是:车辆和人员在设区的市取得了双证,接入了平台,却跑到了县城接单揽活,并且起讫点都不在设区的市范围内 。平台公司在县城没有取得许可的前提下,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象是派单的平台公司 。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平台、车辆、人员三方在县城没有取得许可,县城的执法机构应按《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无许可”进行处罚 。作者理解县级执法机构的用意:按三十五条处罚平台,平台在县城没有落地,如果平台拒不执行,县级执法机构难有作为;但是按三十四条处罚车辆或个人,执行起来容易得多 。作者不是立法者,没有解释权,只谈个人理解:第一,平台在整个运营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已经跑到县城的车辆,平台不应该发送终点不在许可的区域范围的派单信息;第二,车辆、人员都已经取得了设区的市级双证 。所以,为了免于落下“选择性执法”的口实,处罚平台应该优于处罚车辆、人员 。作者建议:对于此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于第三十五条 。
三是长期拼客从事定线运营 。
【三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分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大致情形是:车辆通过QQ、微信、电话等方式拼客,再让乘客到平台下单,长期固定从事一端在许可地、另一端在另一城市某一定点区域(如机场、火车站等)的运营活动 。这种行为充分利用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制定的规则 。——固定从事一端在许可地、另一端在另一城市某一定点区域行为 法规并未禁止但不合理 。网约车派单的随机性决定了网约车运营行为做不到时间和地点的“固定性”,但网约车驾驶员采取事先聚拢客源和规划路线,利用规则的漏洞,从事了类似班车客运的行为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定义,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上述网约车经营行为并非完全符合班车客运的特征,属于典型的“灰色边缘行为”,现行法规殊难规束 。——先拉客后下单的行为不合规,但无处罚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 / T 1068—2016)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是指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受约车人预约请求,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同时,该规范的“7.经营者服务流程及要求”、“8.驾驶员服务流程及要求”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详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 / T 1068—2016)) 。先拉客后下单显然不符合标准流程 。不合规,但并没有行政处罚 。这就需要平台加强车辆运营行为的约束 。——网约车在接单后,利用QQ、微信、电话等方式继续拼客的行为不合规,视情处罚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 / T 1068—2016)规定:“订单信息不应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推送 。”意即:网约车只能接一单,不能在接单未完成前继续接单载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网约车在接单后,还在利用QQ、微信、电话等方式继续拼客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规定巡游揽客”,可以在充分取证的基础上,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网约车在接单后,让乘客取消订单,再利用QQ、微信、电话等方式继续拼客行为 严重违法,应予处罚 。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客运经营,应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