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得得APP』投资者该如何预防区块链项目投资风险,以案说法( 二 )


目前大部分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及上币企业注册地均为外国 , 即使中国法院享有相关纠纷的管辖权 , 但法律适用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 当我国投资者注册成为相关交易平台用户时 , 一般即被默认遵守相关服务协议或服务条款 。 如果该服务协议约定是仲裁管辖及法律适用的话 , 则根据《涉外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四条 , 出现民事纠纷 , 国内法院可能并没有管辖权 , 适用协议所约定的国家法律进行审理 。
可能出现的民事裁判结果:
根据近几年的已经生效的司法判例 , 比如【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5868号民事判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 , 法院的裁判观点:加密货币的投资和交易虽系个人自由 , 加密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 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 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应当将其认定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 一旦投资者在从事上述投资受到侵害 , 司法实践对加密货币投资采取不保护的态度 。
AEX喵大人: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记录如何成为有效证据?还有哪些电子信息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温正振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 ,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支付宝/微信属于电子数据 。 成为有效证据的前提是满足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 使用支付宝作为证据 , 可由法院出具《调查令》在支付宝公司调取以确定其真实性;微信方面 , 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 , 才能成为有效证据使用 。
其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 。 短信 ,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作为定案的依据 , 但需要保证其真实性 , 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之间的关系 , 确定双方属于当事人 , 另一方面保证其完整性 , 确保短信的内容不存在删减 , 内容信息完整 。 网页证据 ,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实践中最好提前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 。 电子邮件 , 主要通过第三方电子证据机构对电子邮件做固化保全 , 从邮件运营商服务端获取 , 或者通过司法公证机构对邮件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 钱包转账记录 , 因匿名方式交易 , 无法查明具体的交易对方 , 无从查证交易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又因交易方不被监管当局认可 , 其交易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 因此 , 取得证据的合法性也将难以证明 。 因此 , 钱包转账的电子信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AEX喵大人:投资者如何预防可能存在的加密货币平台的倒闭?
温正振律师:
从法律及监管角度 , 根据2013年12月份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为 ,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 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 不能流通;另《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要求 , 加密货币比如在国内涉及各个类型的经济犯罪 , 发行融资有风险 , 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需理性投资 。
很多投资者明知风险大量存在 , 但存在巨大利益的诱惑 , 继续购买和持有加密货币 。 同时 , 投资者对于加密平台的经营现状和实际情况也不清楚 , 因此 , 预防的最好手段是根据公告的要求 , 谨慎投资 , 如果已经购买或者进行了投资 , 应当及时退出或规避中小型的交易平台 , 有效预防投资亏损 。
AEX喵大人:有哪些法律知识点是加密货币投资者应该提前了解并熟知的?
温正振律师:
对于预防加密货币或已经存在的各类(软)跑路和拒绝兑现币申请刑事案件立案的 , 我们首先要关注可能涉及《刑法》相关刑事罪名 , 深入了解集资诈骗罪 , 诈骗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罪名、具体表现形式、定罪处罚的相关规定;同时 , 对于《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的一般规定、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等内容 , 一旦涉及维权 , 可及时协助收集相关证据 , 争取早日定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