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对隋末起义中的少数民族的详细探查(下)( 二 )


【爱历史】对隋末起义中的少数民族的详细探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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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对“徒隶征战有功勋者”及“俘降之徒”的处理规定 , 同北魏以来以“俘降之徒”为营户、杂户、隶户及世袭牧子的办法不同了 , 无异于承认了各族人民在斗争中获得的身份上的变化 , 即被他们收编的奴军及部曲、徒隶 , 可以通过战功而改变其原有身份并绘以一定的勋阶 , 一般的“俘降之徒” , 也允许他们成为“府兵”(自由民身份)并任用少数民族出身的人去统领 , 不加歧视 。 因此 , 这样的规定 , 实质上只是各族人民斗争成果的曲折反映 , 不是统治者乐施的思典 。
除了上述被收编的奴军之外 , 还有大量的北魏以来的“杂役之徒” , 李唐统治者也不能按老样子去奴役他们了 。
因此 , 当唐代统治者重新在金城、陇西、平凉、天水等地建立国有牧场时 , 一方面固然是对原有奴役剥削网的恢复与修补 , 另一方面也不能不承认一些已经变化了的现状 , 把从前“一从罪配 , 百世不免”的世袭枚子及“杂役之徒” , 改变为可以拥有个体经济和一定人身自由的“长户”充当 , 如《全唐文》卷361郑昂的《岐那径宁四州八马坊颂碑》中便有“四郡齐人 , 八坊民户”的话;《张说之文集》卷12《犬唐开元十三年陇右监牧颂德碑》中也有“五使长户三万一千人”的记载 。
姜伯勤同志考证 , 这种“长户”是拥有个体经济和一定人身自由的牧民 , 这表明隋以前的世袭牧子 , 经过隋末起义后改变成了个体的自由牧民 。 至于世代相袭的“杂户” , 唐代法令中第一次作了可以“受田、进丁、老免”一概都“与百姓同”的规定 , 甚至还允许他们可以纳资代役 。